【基本案情】2021年9月1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日用品店于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食品日用品店”下单购买了16瓶“韩国精选高丽参片”,种类为红参,罐装。产品外包装载明如下内容:“产地:韩国;成分:韩国高丽参。”同时还载明了简介、功效、储存方法、营养资料、批次编号、顾客服务专线等信息。原告为此共支付货款4925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发货,原告收到产品后未拆封亦未食用。后原告以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被告亦无法提供产品的进出口检疫证明为由,主张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经查,在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食品日用品店”网页界面,被告公布了一份消费者告知书,载明:“甲方:在本店购买商品客户,乙方:本店。尊敬的客户:您好!为帮助您更好地选购商品,请在购买前务必认真、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对自身风险承担作出客观判断。同意本告知书内容后再下单购买:①乙方只为甲方提供海外代购采购服务,乙方保证商品均为国外正规网站/超市等渠道采购,正品保证。②代购非国内销售产品,条形码使用国内软件扫描不一定能识别,并且产品本身均无中文标签。③产品均为国外代购,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甲方通过乙方提供代买服务得到商品,必须接受和购买海外代买商品的性质,并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以海外商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为由进行恶意索赔。”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其经营者与名为A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代购案涉产品是在深圳一个实体店进购的。再查明,原告刘某某或其妻子邓某某二人作为原告提起了几十件网购案件,均以“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官后语】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代购、直播等新消费形态越发普遍,由此引发的消费安全问题亦日益突出。本案例具备了代购类案件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原告明确知晓是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二是被告无明确证据证实其产品来源,三是原告为职业打假人。这三种情形下的代购案件不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类案审判指导中有一定借鉴意义。司法实践中,关于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进口食品如因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未取得并粘贴中文标签或说明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即使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应当支持十倍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已明确知道无中文标签仍要求继续发货,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应认定商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主张十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诚然,上述第一种意见体现了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但这也给了职业打假群体直接的牟利空间,有违立法本意。本案例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笔者亦予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上是消费者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权利并要求增加十倍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界面已明确声明“产品为代购产品,并且产品本身均无中文标签”,即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视为原告已明确知晓案涉产品并无中文标签,在此情况下原告仍下单购买,被告按约发货,不构成对原告的误导。另外,被告虽陈述案涉产品来源于国内的实体店,但未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法律亦不能成为原告等“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武器,故本案最终判决“退一不赔十”。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在大部分代购案件中,消费者往往是以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此种情况下应着重从“商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为要件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就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画等号,从而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