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0日19时1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施工装载机在某路段施工作业时,由于驾驶不慎,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后侧与等待通行的张某1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侧面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张某2和电动车乘坐人员原告张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于2022年2月26日报案,属事后报案。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被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无责任,原告张某1无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案涉装载机系被告某钛矿公司所有,被告刘某系被告某钛矿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从事装载机的驾驶工作。原告张某1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76天,住院治疗等支出医疗费用共计104877.47元。2022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1的损伤致残程度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元;原告张某1支出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钛矿公司向本案原告张某1垫付费用共计57000元。另查明,本案中,案涉驾驶员被告刘某系接到厂区附近村民钱某电话后,前往距离厂区几百米的道路上收整钱某家的建筑用砂,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钛矿公司装载机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包括被告刘某、公司管理人员4人、领导2人)受到公司处罚。
【法官后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归责原则和过错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其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最后,该过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两个方面。本案中,刘某系某钛矿公司的员工,负责驾驶装载机作业,其有权占用、使用案涉装载机;某钛矿公司是案涉装载机的所有人,对装载机有管理和监督使用情况的责任。刘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对造成张某1损害的责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全部责任,其应当对张某1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某钛矿公司作为装载机的所有权人,在装载机的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案涉装载机为下班后从公司厂区开出发生交通事故,且对装载机使用人使用情况没有定期进行监督管理,某钛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作为装载机的所有人,当装载机发生损害结果后,对受害人而言,装载机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不能影响张某1的权利主张,某钛矿公司与刘某之间因比例承担的争议不能作为对张某1所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的抗辩,法院根据刘某与某钛矿公司存在的过错及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等综合因素认定由刘某和某钛矿公司各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符合现行的司法理念。应当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列举情形并非完全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以“租赁、借用等情形”作了不完全列举性的规定,并不能限于租赁和借用两种情形考虑责任主体,该条文应当理解为本章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审判实践中,还客观存在其他多种情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并不能全部予以列举穷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审查。在无法查明是否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本章的一般性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如果可以查明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