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承接某网络平台顺风车订单过程中追尾前方杨某驾驶的机动车,致杨某及其车上三名乘车人员受伤,杨某的车辆受损。杨某因治疗伤情产生医疗费1352.24元,支出交通费800元;杨某的车辆损失经评估为62300元,杨某支付评估费3960元。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刘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向本起事故其他伤者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已无余额。法院根据某保险公司的申请从某网络平台调取了刘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2日完成的顺风车订单记录,其中显示刘某使用案涉车辆接单连续且频次较高,半年内累计接单273笔,其中有多笔系拼车订单,订单金额合计23900.76元;起点和目的地广泛分布于南京与扬州的不特定区域,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酒店、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接单、完单时间分布在凌晨至深夜的各个时间段。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损失62300元、评估费3960元、医疗费1352.24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69612.24元。
【法官后语】近年来,绿色、共享交通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顺风车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乘客搭乘的前提一般需与驾驶人出行路线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路线、里程及频率均具有较高稳定性,且在合理可控范围内。但在实践中,部分驾驶员以顺风车为名实际从事营运活动,逃避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司乘纠纷、乘车安全等隐患。本案即系侵权人在“顺风车”跑单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争议主要是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由此需审查:(1)刘某是否改变了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2)某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1.“假顺风,真营运”,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断“顺风车”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应仅以单一订单作为评价依据,而应综合一定时间段内的接单频次、搭载乘客的数量、是否处于上下班通勤时间以及路线是否在合理通勤行程范围内等因素予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通过对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及前半年的顺风车订单接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认定其接单频次已经超出其合理通勤行程范围,接单时间超出上下班通勤合理时间范围,应认定为以顺风车为名从事营运活动,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与网约车相比,顺风车在驾龄、车辆情况、安全背景筛查等方面限制更少,此时,车主刘某可规避平台必要的资质监管,这意味着搭乘“假”顺风车的乘客承担着更大的安全风险。2.车辆性质改变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结合案涉车辆用途改变是否超出保险公司预期、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继续承保或导致保费提高以及用途改变的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刘某以“家庭自用”投保,却将案涉车辆用于营运,明显超出某保险公司对车辆用途的预期,且影响保费标准,刘某在续保前即将案涉车辆从事顺风车营运,改变车辆用途时间较长,且案涉事故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故刘某行为显著增加案涉车辆危险程度。3.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过程演示视频显示,某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刘某亦对该投保过程演示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某保险公司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无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引导顺风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互助合乘规定,对于“假顺风,真营运”的行为具有积极的规制作用,同时为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