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李某驾驶叉车于公共道路上卸货,所卸货物为马某所驾驶货车上的货物,该货车逆向停放在可正常通行的路段上,叉车的叉齿一部分停留在货车内部,另一部分在货车外部。韩某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从上述叉车与货车之间通行,与叉车叉齿碰撞发生事故,致使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李某所驾驶叉车系其本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李某陈述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该叉车合格证上载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经质量检验,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流程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注1:本产品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旅游场所使用。2019年11月27日”。该叉车具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为某商贸公司,使用地点为某物资市场某区某号,设备种类为场(厂)内专用机。马某所驾驶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韩某起诉要求李某、某商贸公司、某运输公司、马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后语】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实践中,应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限定的轿车、货车、摩托车等,出现了各种新型车辆如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异种车辆、改装车辆等,对于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应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进而确定其责任承担,对此,最直接的方法似乎是从保险公司等处确定叉车是否可投保交强险,若明确无法投保,则自然不宜苛责当事人。但保险公司做法不一,实际上仅能以个别保险公司的问询答复作为方向性参考。因此,还是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及特殊车辆本身性质上来进行认定:一、司法实践中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认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术语和定义中记载,“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因此,应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为适于“上道路行驶”且需经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具体包括: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八大类车辆。二、特殊机动车辆认定——以叉车为例对于应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外的特殊车辆,主要可从其是否设计为道路车辆及是否可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来认定。以叉车为例:(1)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引言中记载“叉车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2)《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第7.2.4条注中记载“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3)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中对叉车有更明晰的定位,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记载,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种类下的机动工业车辆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案涉叉车合格证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亦有相应记载,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产品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旅游场所使用”“使用地点为某物资市场某区某号”。由上述规定可见,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而该类车辆“仅在”特定区域使用,不适于道路交通,且不能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登记,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应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叉车所有人、驾驶人等有关主体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叉车等交强险承保范围外的特殊车辆,应加强规范管理及完善保险保障。一方面,叉车等特殊车辆不适于上道路行驶,因此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该类车辆的使用,从源头上降低该类车辆违规上路导致的交通事故风险。另一方面,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叉车上路行驶存在一定的风险,叉车虽不能投保交强险,但可以通过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事故后的赔付能力,保障受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