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严某1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某小区内部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处停车,其在车外整理驾驶室内滑落的货物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运动,车辆撞击严某1和路边的民房,后又与前方周某停放在停车位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1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严某1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2年4月25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1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另查明,严某1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严某1与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严某2。严某3、李某某系严某1的父母。
【法官后语】本案中,各方对案件的证据和相关事实均没有明显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案涉受害人是否属于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一种观点认为,案涉受害人虽是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但事发时其已经离开驾驶室并停止操作车辆,将自己置于车体之外,所处空间发生了变化,应属于受害第三者。同时,严某1停车整理物品,该行为亦属于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严某1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被车辆撞击死亡符合商业三者险的保护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严某1不应当被认定为“第三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严某1下车站在车外整理驾驶室内滑落货物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运动,车辆撞击严某1致其死亡。严某1作为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应承担支配和控制车辆的责任和义务,故其虽在事故中已经下车,但并不因此转化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