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2日9时许,潘某将重型货车停在某路西61米处,在施工将钢板吊往行人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经过,因躲闪不及,造成李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事故。李某受伤后至医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等损失13785.3元。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在施工时未做好安全措施,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查,潘某作为某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案涉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起诉要求潘某、某安装工程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某建设公司(施工场地管理人)、某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赔偿损失51673.66元。对此,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重型货车是在停车吊钢板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安装工程公司、潘某则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后语】因机动车在停车状态时发生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车辆在道路上处于停车作业状态时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之所以建立机动车保险制度,就是要在因机动车引发事故时,强化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救济保障。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可以确保在因机动车引发事故时,受害者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同时降低投保人一方的财务风险,促进更公平的责任分配。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中,交通事故的构成主要包括车辆、道路、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几个要件。该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中未明确车辆的状态,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事故均是交通事故,车辆的运行状态与事故认定无关;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的前提是车辆在通行中,静止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将车辆处于通行状态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审查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避免不当扩大或限缩适用范围,这也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能否参照交通事故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即只要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无论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均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以上两个规定均强调了机动车的通行状态,即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只有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才可参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车辆为重型货车,属于机动车,事故发生地点为某路西61米处,属于道路范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无须审查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故案涉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某安装工程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机动车驾驶活动具有高危险性,即使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也容易造成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车辆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认定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一方面可以将保险责任范围覆盖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停车等全过程,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机动车驾驶人或管理者履行应尽义务,不论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机动车驾驶人或管理者均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这也符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