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4月30日23时20分许,罗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与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并推动该车撞击前方由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上的孕妇乘车人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2022年4月30日23时21分,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述事故路段时,与前方已经发生事故的、由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然后推动该车撞击前方由沈某驾驶的车辆及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唐某驾驶的车辆、罗某驾驶的车辆受损,沈某驾驶车辆上孕妇乘车人杨某受伤,以及唐某及乘车人陈某与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后,杨某经医院诊断为流产,并于2022年5月6日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杨某认为系前述交通事故导致其流产,诉至法院,要求罗某、邬某、唐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治疗费用46898.92元、护理费6000元(200元/日× 30日)、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7438元(30日)、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共计186336.92元。另查明,杨某自2021年5月开始进行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受孕,于2022年3月受孕成功。
【法官后语】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辅助生殖费用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具体情形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孕妇流产,流产孕妇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前期辅助生殖技术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赔偿金。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前,被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具体到本案中是已经支付的辅助生殖费用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认识。本案生效裁判认为,侵权行为导致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孕妇流产,应当赔偿该孕妇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费用。对此,下文分别从前期辅助生殖费用是否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该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孕妇支付的前期辅助生殖费用落空,系财产损失有观点认为,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应当纳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范畴,因为即使没有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仍然会支出这笔费用。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前期已支付费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侵权行为导致该行为发生前支付相关费用之期待目的无法实现的,属于费用落空,落空的费用亦应当纳入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费用落空较早被运用于违约领域,近年来也逐步迁移到侵权领域。将落空的费用纳入财产损害的范围,主要是基于“理性人”的考虑,行为人之所以愿意支付某项费用,大多是因为其认为该笔支出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了支出本身,或者至少与支出持平。若违约或者侵权导致该笔费用支出的目的归于无效,则该笔费用的支出就应当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就本案而言,即使没有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杨某仍需支出该费用,但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其流产,其前期为孕育子女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支付的费用均失去意义、归于无效。故,其已支出的人工辅助生殖费用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属于该事故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案涉前期辅助生殖费用具有合理性,侵权人应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需以合理性作为其计算标准,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者过低,以平衡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当受到损害的财产价格波动较大时,为了使被侵权人获得充分救济,法官就可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损失。本案中,前期辅助生殖费用系被侵权人采用人工助孕技术而发生,为4万余元,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费用的市场价格确实难以确定,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费用总额不符合当前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助孕的实际存在过高的问题,因此案涉前期辅助费用具有合理性,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