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8日15时36分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无名道路路口时,其车碾轧了躺在此处的何某某,致何某某受伤,后何某某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950.7元。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朱某、何某某均无责任。何某某与吴某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2023年3月27日,朱某与吴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日,朱某向何某某家属支付了8万元。2023年3月31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死亡原因(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基础上,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和自身疾病是引起其死亡的共同因素(同等因素),建议交通事故外伤的参与度为45%~55%。另查,朱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所有人为张某。
【法官后语】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无责任,但实际上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法官应如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区别从制作主体和认定依据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结合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及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成因等事实的调查结论而形成的。而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则系当事人向人民调解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由人民调解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案件审理确定的。从形成阶段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而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则系在损害赔偿调解阶段或者诉讼阶段进行,通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完成。从内容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则系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及金额的确定。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影响要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纠纷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责任的认定适用双要素原则,即同时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和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则需考虑事故当事人的类型(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和过错程度。虽然二者的认定均需考虑到“过错”这一要素,但是在二者的认定过程中,“过错”的内涵却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过错”不随事故的形态和类型发生变化,责任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中的“过错”是带有法律评价色彩的过错,是预设机动车一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过错程度或主观故意不同而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赔偿责任归责评价时适用过错原则,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赔偿责任归责评价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审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界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即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可见,法律系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即赋予了法院对其进行审查质证的职权,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法院审查认定后方能予以采信,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应当依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方面是否得当等做全面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一般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客观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起因及起因责任的证据。同时,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应根据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定构成要素确定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受害人被侵权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意见等酌定确认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无责任,但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行人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护相对于机动车方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机动车及行人方的立法本意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