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日15时30分,赵某在打开案涉车辆主驾驶车门时,与徐某所驾电动车相撞,导致徐某所驾电动车受损,徐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徐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治疗。案涉汽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为朱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不久,甲方赵某与乙方徐某订立调解协议:人伤损失共计24952元,驾驶员垫付1852元,某保险公司支付给驾驶员本人1852元,其余23100元支付给伤者本人。另,电瓶车损失900元。甲、乙双方同意人伤损失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就乙方人伤损失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此后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次交通事故人伤损失向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提出追加人伤的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赵某在甲方处签名确认,徐某在乙方处签名确认,某保险公司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签订后,赵某、徐某各获得1852元、24000元支付款项。2023年4月7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左侧第2~7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徐某伤后需要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徐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原告徐某于2023年8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60244.93元。
【法官后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律师、交警、法院等多方主体,同时包含侵权和保险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受害人囿于自身能力、时间、精力等因素,往往选择以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方式了结纠纷,以期尽快获得全部赔偿款项。此种解决方式具有现实意义,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但因受害人系非专业人士,可能对自身伤情等因素存在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合理损失。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适用重大误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规定,重大误解制度调整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因侵权纠纷引发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该条未将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列举为错误认识的对象,但本条是不完全列举,其他未尽情形用“等”字兜底。实际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形成合意、签订调解协议,是缔结民事契约的法律行为。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的纠纷由原来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并无不妥。二、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害人存在错误认识。如本案中,徐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未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并不清楚自身伤情足以构成伤残,其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均产生了错误的认识。2.受害人如不发生错误认识则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受害人在不同的认识下是否会作出原有的意思表示,依赖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但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系“按照通常理解”进行判断。“通常理解”应当是社会一般人的理解,而不是个案当事人的理解。当个案当事人的理解不同于社会一般人的理解时,若其主张重大误解,则不能予以支持。本案中,徐某因十级伤残产生的损失为125356元,远超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总赔偿金额24952元,故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可能包括残疾相关损失,按照通常理解,徐某如不发生错误认识,不可能签署该调解协议,故对调解协议中限制徐某主张残疾相关损失的款项应予撤销。3.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一般情况下,法律禁止反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是例外情形,但应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重大误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意思表示人,但法律同时也应当保护善意的相对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重大性”原则是意思表示人和相对人之间表意风险合理分配的界限,目的是平衡双方利益,保障交易公平。本案中,徐某不仅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还要求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进行重新认定,其诉求是撤销整个调解协议。法院撤销调解协议中限制徐某主张残疾相关损失的款项,确认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都是对“重大性”原则的贯彻。三、重大误解撤销之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之诉能否合并审理虽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必须对原告损失的项目、金额进行实体审查,这就意味着要审理重大误解撤销之诉必须先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之诉,若强制要求原告必须先提起撤销之诉,胜诉后才能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之诉,则颠倒了顺序,不具备合理性,也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撤销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之间存在关联,若当事人主张合并审理,则可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