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4日9时25分,范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南行驶,受范某左转弯影响,赵某某骑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赵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进行石膏外固定制动,医嘱休息观察,三日后到骨科复查。8月20日复查,普放诊断报告书检查所见“右踝关节各组成骨骨质结构完整,骨小梁清晰,未见明确骨折及脱位征象。关节面光滑,关节间隙清晰,宽窄正常。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医嘱建议休息一周,病情变化随诊。9月1日复查,左侧足背部肿胀明显,压痛,活动疼痛加重。10月4日复查,左侧足背部肿胀明显,压痛,活动疼痛加重,医嘱建议休息观察,拆除石膏,避免负重,适当功能练习,休息一周,病情变化随诊。2020年10月7日,赵某某突然出现胸闷、憋气症状,家属急呼120急救车,急救车赶到后,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立即给予胸外按压,后急送至医院急诊抢救室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肺栓塞?急性心肌梗死?”当日,医院向赵某某家属发放《尸体解剖告知书》,告知书中载明:赵某某因疾病“肺栓塞?”去世……如家属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赵某某之子赵某1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因此医院未进行尸检。
【法官后语】实践中,轻损害行为产生重损害结果的案件存在争议。此类案件中,重损害结果往往是多个原因力综合作用的产物,裁判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轻损害行为与重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轻损害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导致赵某某脚趾骨折与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争议极大。发回重审后,法院在未依赖司法鉴定程序辅助判断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轻损害行为与重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划分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重要意义。一、轻损害行为与重损害结果的归因二阶审查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的核心作用在于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法上适格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能够帮助法官筛选出对损害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以及与责任承担高度关联的相当性条件。在轻损害行为导致重损害结果的案件中,对二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递进式地完成两阶的判断:一是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二是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一)第一阶:事实因果关系的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经典表述为“若无行为人之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其他原因,只要行为促成了结果的发生,就应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以本案为例,需考察如果范某导致赵某某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的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是否仍会产生赵某某死亡的后果;如果回答为否,则应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第二阶:相当因果关系的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建立,需要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限制事实因果关系为目标,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在行为的“引起”和结果的“被引起”之间提出了“可能性”要求,其要求基于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知水平,判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三个维度的内涵:第一,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提高或者增加是同未发生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相比较而言的;第二,侵权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而非必然联系;第三,符合事物正常的发展规律,即如果按照侵权行为的通常发展过程,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二、轻损害行为致重损害结果的归责司法适用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应当对全部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可归责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与其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非因自己的可归责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轻损害行为导致重损害结果的案件中,往往存在数个因素引起同一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还要区分不同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同作用,以进一步确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在具体归责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轻损害行为的客观原因力,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要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综合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观方面,过错程度要结合行为人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的可责难性、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来判断;客观方面,轻损害行为的原因力要综合因果联系的牵连程度、各方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顺序,以及轻行为引发的风险和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考量。
本案中,法院结合受害人治疗过程的连续性、侵权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相关医学案例等,依法认定范某导致赵某某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的侵权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归因基础上,综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死因查明情况等,认定交通事故原因力较弱,侵权人就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责任划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