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9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刘某负有次要过错。陈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有效期。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139.02元。刘某还请求误工费27536.5元。
【法官后语】司法审判实践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后持证人没有及时换证,导致驾驶证过期,持证人在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机动车保险人主张持证人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理赔。对于这些情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了驾驶证,且换领的驾驶证期限接续之前的期限,则持证人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驾驶证具有时效性,时效届满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件应按无驾驶资格处理,对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的驾驶行为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在某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醒注意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保险合同对此免责事由的表述一般为“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机动车”,然而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驾驶机动车是否均为无证驾驶,保险人是否可据此得以免赔,对此不能以是否超过有效期这一标准来作简单的判断,因为无证驾驶和驾驶证过期虽都有行为人未持有效驾驶证件之表象,但二者实质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对于持证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一概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人得以免赔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满一年,尚未被依法注销的,驾驶证持有人换领新证的有效期涵盖了事故发生时间,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2)保险合同中对驾驶证过期约定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3)驾驶证过期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由,且已履行特别说明及提示义务的,该约定生效。投保人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免赔。交通事故受害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其仍从事有偿劳动的,可以支持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