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5月9日,周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事货物搬运活动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剐撞,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造成李某多处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为70%,合并误工费、护理、营养等各项损失共计290万余元。经查,周某驾驶的货车是轻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在4.5吨以下。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关于投保过程,2021年10月18日某保险公司发送给周某确认短信,内附网址以供周某阅读保险条款、免责说明书等内容,并提供投保验证码且提示向销售人员提供投保验证码视为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且知悉免责内容,该内容为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全市保险机构统一使用的电子保单。后,某保险公司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接受周某投保。事故发生时周某正在从事货物搬运的运营活动,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加粗加黑写明:被保险机动车改变性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据此对本次事故的商业三者险予以拒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对总质量4.5吨以下的货运车辆发放运输证。对于总质量4.5吨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他人从事运输行为都无须登记。
【法官后语】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即在保险人询问时,必须如实地就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进行陈述。相对应地,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说明义务,指保险人核保时需就保险合同内容积极向投保人予以说明,放任投保后以未询问事项主张免责的,明显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一、交通运输“放管服”利好与4.5吨以下轻型货车投保实践4.5吨以下轻型货车(以下简称轻货)是货车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周某从事的货物搬运服务是常见的轻货经营性使用场景之一。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践中,该类车型的保险配套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人核保时仅依据行驶证中注明的性质予以承保,而轻货行驶证中缺少“营运”记载,只能按非营运投保,与营运活动实际不符。出险时,保险人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兑保,被侵权人无法及时获赔,社会风险无从分摊。二、登记营运与否并不必然导致使用性质变化“营运”与“非营运”是行政管理所做区分。双证取消后,以周某为代表的车辆所有人无法主动完成行驶证“营运”变更,但轻货天然担负货运使命,全部限定为自用显然不符合生活实际和市场需求。周某从事货物搬运服务,系正常使用车辆,并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车辆使用危险也并未显著增加,保险人拒保理由并不成立。三、诚实信用原则下,保险人在提示说明中负有积极询问义务保险人拒绝赔付关系到免责条款适用问题。保险参与人要承担“内在最大善意特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插图],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基本原则,在免责条款审查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必然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插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插图]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负有询问义务。原因是保险公司熟知产品特点和专业知识,在缔结保险合同中属于强势一方,应由其对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事项进行询问,而不依赖投保人自觉告知。轻货“取消双证”从行政政策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应属明知。在周某投保时并未要求其进行车辆营运性质的披露,而仅根据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认定投保类型,对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实际持放任态度,而事后拒绝兑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当然,出于对运输风险的考量,保险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轻货投保时是否从事营运进行甄别,并就保费问题与投保人协商,保险行业机构可就制式保险条款作出相应修改,以实现保险盈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