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8月6日10时22分许,被告柯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以57千米/小时~58千米/小时的速度直行于路右快车道上,遇原告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由路左往路右方向行驶,被告柯某驾车右打方向避让不及,致使大中型拖拉机车头前侧与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身右侧于路右慢车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9月15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柯某承担次要责任。本事故发生时,案涉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A医院住院治疗30日。2023年2月8日、4月6日,原告到B医院门诊进行治疗。2023年2月17日,原告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日。原告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柯某已支付原告18000元。
【法官后语】本案中,在投保人所持相关证件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之下,是否应进一步审查相关证件的真伪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审查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这关乎保险公司的该项权利主张能否迟延的诉讼价值判断,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首先,交强险的强制性和公益性并未阻却保险人行使合理的审查职责。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立法本意是维护公共利益,控制、减少、分担社会风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具备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但法律并未禁止保险人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抗辩,以及本院中关联该保险公司的相关生效裁判案例,该保险公司在面对拖拉机、农用车等较为特殊的机动车投保时,在承保前就明知该类车辆相关证件存在极高的虚假风险,且在本案诉讼前就曾经多次采取事故发生后致电当地发证机关的简易方式来核查其他案件证件的真伪,可见其事前审查难度、强度并未增加,但仍然怠于在合同签订前行使合理的审查职责,放任承保风险,依然与之订立合同,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交强险诉讼案件的效率性并未阻却保险人另行主张合同效力的诉讼权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能并存三种法律关系,即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金请求关系、受害人基于侵权责任与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以及侵权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关系。虽然从实体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的请求权可分别行使,但为迅速推进诉讼进行,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富有效率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司法实务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应当追加的共同被告参与到诉讼中来。该诉讼机制的设立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能够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险保障,既是出于对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的充分尊重,也是法律应有之义。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延迟后果不应由受害人承担。本案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既符合交强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也符合“以人为本”的诉讼价值追求。最后,关于诉讼中不同角色的民事评价的社会价值导向判断。(1)从受害人诉讼角色出发,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尽快获得赔偿,至于侵权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在其视角的民事评价中。(2)从侵权人(投保人)诉讼角色出发,其抗辩基于投保需求委托中介办理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在实务中由中介办证的情形之下,客观上侵权人(投保人)未必知晓证件的真伪,裁判者亦难以直接以此认定其具有“造假”或“买假”的主观故意。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侵权行为主体仍然是道路交通的实际参与者,基于现代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社会安全、提高效率对侵权行为主体课以严格责任已形成共识。侵权人通过中介实现投保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证件可能虚假的后果,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责任诉讼审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应由受害人一并承担。(3)从保险人诉讼角色出发,保险人误导甚至欺诈被保险人为法律秩序所不允许。但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保险人事前不审查、事后再拒赔的行为方式并非局限于本案个案,而是在已经积累一定诉讼案件经验教训后仍然如此行事,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保险人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事由,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并非囿于被动不利身份,完全可在诉讼前实现自身权益。但保险人却选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直接拒绝理赔,显然有损无辜方即受害人的权益,其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实质是其违背诚信原则之后果,因此保险人相关权利主张延迟的后果亦应由其承担。综上,不论民事主体是自己行使权利,还是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保险活动中亦不例外。本案受害人、侵权人、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侵权人、保险人与社会之间亦存在利益冲突,本案裁判中适用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强势方即保险人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之事务,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意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达到利益平衡之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