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1日晚,欧阳某某在用腿阻止分别由欧阳某某及刘某某饲养的两只宠物狗撕咬、争斗的过程中,腿被狗咬伤。事故发生时欧阳某某与刘某某均未牵狗绳,刘某某未在现场。
【案件焦点】刘某某否认其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欧阳某某,并认为欧阳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刘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侵权责任的范围。
【法官后语】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合理认定能够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且能够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成立及范围的确定进行限定以保障行为自由。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作用力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后者决定承担责任的形式及责任划分比例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存在某些特定类型或特别情况下的侵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客观无法或者很难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情形,从保护受害人(弱者)的角度出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认定规则以及进行相应举证责任分配。即在受害人处于弱势,客观无法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不存在过错。特定类型的案件一般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等受害人与行为人基于资源不对等、获取信息资料困难等受害人客观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案件,特定情况下的案件一般为事发突然、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特定情况下导致受害人无法或很难提供直接证据的案件。合理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认定规则以及进行相应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保护受害者,实现公平正义。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的适用应当审慎进行。盖然性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差异,对高度盖然性规则的运用应当以现有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律原则的指导,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综合适用。如果过度扩大适用范围,可能导致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限制行为自由。第二,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应当要结合实践中的其他认定标准,予以综合适用。此处主要指的是,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一般并非独立适用,仍然要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作用力大小等认定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范围的认定。具体到上述案件中,第一,关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问题,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审理中,欧阳某某提交的证据为受伤次日的报警记录(内容为其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记录及医疗费票据(受伤当晚即注射了第一针试剂)、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证人陈述在远处看见两狗撕咬、争斗,后一名女子将其中一条狗抱走,欧阳某某告知证人其被狗咬伤)。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双方确认现场环境为夜晚的蜂巢快递柜旁边,现场没有监控、没有人员。刘某某虽否认两狗曾存在撕咬、争斗的事实,并否认其饲养的宠物狗将欧阳某某咬伤,但其承认在现场将宠物狗抱走。本案中,当时的现场环境及客观情况导致欧阳某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但根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符合逻辑及一般生活常理,已经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另外,关于欧阳某某受伤是否系被刘某某饲养的狗咬伤,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因为欧阳某某系在阻止两狗争斗的过程中受伤,无论是被两只狗中的哪只咬伤均应认定受伤事实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刘某某带其宠物狗在外部环境活动时按照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系上狗绳,两狗发生争斗时即可通过牵引狗绳的方式及时阻止,欧阳某某可能就不会因此受伤。第二,关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问题,也应当结合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现场环境、作用力大小等因素。刘某某带其饲养的宠物狗在外部环境中活动未牵狗绳,放任宠物狗自由行动且未就近管理,存在过错。欧阳某某同样未牵狗绳,且用腿阻拦在两只正处于争斗过程中的宠物狗,人为增大了被狗咬伤、抓伤的风险,亦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欧阳某某与刘某某的责任划分比例确认为50%与50%,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