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陈某某于2016年9月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商住楼1栋1单元某号房屋,该商住楼已于2002年8月22日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单位验收合格,并于2002年10月25日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备案。陈某某于2021年5月购买车牌号码为桂B××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并将该轿车停放在其租用的上述商住楼地下停车场车位上。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商住楼小区及商住楼地下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企业,陈某某向该物业公司交纳了2021年2月至8月的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根据某新闻网2012年5月14日的新闻内容显示,案涉地下停车场于2012年5月13日曾发生过内涝,积水高度将近腰部,在最低洼区域积水甚至近2米高。2021年6月30日凌晨4时起,某市某区出现60毫米的强降雨天气。根据某市气象台2021年6月30日6时更新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显示:预计未来3小时内柳州市区仍将有40毫米至60毫米的降雨,城区积水涝气象风险很大。该次强降雨导致陈某某停放在案涉商住楼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被雨水浸泡,陈某某为此支付修车费66870元,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687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焦点】物业服务公司和车主陈某某是否对案涉车辆受损承担责任以及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法官后语】本案系因停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被雨水浸泡而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的问题。车主往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撇清责任;物业公司又常以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已尽到相关义务等作为抗辩理由。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审理该类案件的三个考量因素以便厘清物业公司及车主的责任问题。第一,关于强降雨天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强降雨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关于不能预见,如尽管气象局不断发布强降水通知,但是实际的降水量还是远远超过预计的降水量;关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强降雨之于车辆被水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考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辆被水泡,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第二,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管理责任的考量。特大暴雨本身属于一种外来因素,但在下雨过程中,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雨季可能发生的危及业主利益的情形应当可以预见的,物业公司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或避免损失的产生、扩大,属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对于地下车库车辆被水泡的问题,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日常暴雨预报和提醒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将遭受侵害有所预知并制作相关应急预案,有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发现车库进水后应及时采取排水、拖车等合理、有效的措施,有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及管理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车主是否尽到管理责任的考量。每个人都是自己财产的第一责任人,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后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在雨季来临时,车主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提前知晓天气状况,注意避免选择存在高风险的地下车库等位置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后仍应持续关注天气情况,提高警惕并及时查看,在风险来临前及时转移车辆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本案中,作为车辆的所有人,陈某某应当预见到在气象部门已发布暴雨预警情况下,车辆停放在曾出现过内涝的地下车库可能被水泡,暴雨当天其亦在家具有应对风险的便利条件,但其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能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