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黄甲系某小区B区7号楼14-3号房屋业主,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原告黄甲对14-3号房屋进行装修后暂未入住,并交由亲戚予以管理。2021年12月19日下午,7-13-3号业主房屋反映位于楼上的黄甲房屋卫生间、阳台浸水,物业管理公司遂联系原告黄甲,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经排查,反水原因为13楼到14楼的主卫螺旋三通处管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和工具对黄甲房屋进行了清理和打扫,并对堵塞处予以疏通。2022年3月13日,黄甲委托建材销售公司对房屋返修进行测算,测算价格为98835.85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甲将14层以上的住户及物业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其房屋被粪水浸泡损失98835.85元。【案件焦点】1.黄甲的损失如何确定;2.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官后语】因下水道堵塞返溢造成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经常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责任不明确而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相互推诿。此类案件一般都会涉及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而言,其很难弄清或者举证证明堵塞的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而通常选择将所有相关的人员及单位均列为被告。此类诉讼方式是否属于诉讼不明确、在同一诉讼中能否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值得探讨。法院受理后,如因不能分清责任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在另一个层面继续存在。一 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均被列为被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能否在一案中裁判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各被告业主系基于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是否能在一案中进行审判?虽然原告将相关人员及单位均列为被告让法院进行责任认定会使诉讼程序更加烦琐,但若受害人仅盲目起诉一方,其将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且若仅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基于合同关系承担全部责任后,能否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尚不明确,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只是将矛盾暂时转移。因此,虽然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各被告业主系基于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但应当允许原告以多个相关人员和单位为被告主张权利,各被告为了免责,均能积极应诉,陈述事实并举证,法院通过勘验、鉴定、证据审查认定等途径充分发挥事实调查的职能,依据不同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判令各被告业主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返溢造成财产损失后果的原因系堵塞部位以上的住户不当使用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导致的堵塞无法确定,但都具有可能性,此系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笔者认可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系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的同时,使用一方在行使这种权利时,还需兼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对应的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本案并非因使用相邻不动产造成的损害。二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财产损害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判令由案涉楼上业主以户为单位各承担10%的责任,明确具体赔偿数额,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非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案涉损害后果的产生虽不能确定各被告业主的责任大小、侵权责任人并不明确,但均有可能,系累加因果关系造成的共同危险行为,若直接判令各被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事后责任分担及追偿问题,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还可能会衍生出其他案件。本案中,明确各被告业主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能够兼顾公平合理原则,避免循环追偿问题。综上,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但基层法院在法律理解适用上仍存在差距,且根据法律规定,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仍有考量余地,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此类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频发,此案的裁判对同一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