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蔄某某与王某某为楼上楼下邻居,蔄某某住二楼,王某某住一楼。2017年,王某某家因排污管道堵塞泡水被淹,其弃用家中厨房下水道排污管,阻断了自家排污管道与本单元公共排污管道的连接,自行安装独立排污管道将家中污水直接通入小区污水井。2022年,蔄某某家发生排水管道堵塞导致家中物品泡水被淹。蔄某某以王某某私自改变厨房下水管道造成其家中反水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主张由王某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官后语】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单元楼排污主管道堵塞反水时,相邻权限度范围的认定。近年来,一些老旧小区低楼层业主常遭受公共下水道反水损害,部分业主为避免反复受损,主动弃用公共排污管道,阻断自家排污管道与公共排污管道的连接,安装独立排污管。在此情况下,公共排污管道再次堵塞时即从相邻楼上业主家中反水,楼上业主受损后认为私自阻断自家排污管道连接,使反水溢出口最低点高移的行为侵害了其本应享有的层高利益,并要求楼下业主恢复使用公共排污管道。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上下楼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相邻方容忍义务的限度等问题,需要适用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及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的处理等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用水、排水应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尊重自然流向。但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在具体个案中判定是否公平、方便,如何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是一个难点。就本案涉及的相邻纠纷,具体需要处理两方面问题:一是判断是否存在妨害行为;二是准确界定相邻容忍限度。
一 厘清因果关系,认定是否存在妨害行为明确损害后果与相邻权利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在明确损害后果的前提下,从后果反推原因,因通常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或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常需借助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进而判断相邻权利人是否存在妨害行为。以本案为例,二楼业主家中因反水受损系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导致,而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可能与老旧小区公共排污管道设计是否合理、管道日常使用维护是否恰当等原因有关。一楼业主于多年前即封堵自家管道与公共排污管道之间的连接,未再使用公共排污管道,并不存在使公共排污管道堵塞之妨害行为。二 明晰权利义务边界,界定相邻容忍限度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结合本案,楼下业主按照相邻互助原则允许楼上业主排水管道与自家管道连通且从自家经过,既是自家排水所需,亦是为楼上业主提供的排水便利,是楼下业主对自身物权的合理限制。但该限制应以排水管道正常使用为前提,否则,在排水管道堵塞反水时,楼下业主就会因污水从最低点连接口溢出而受损,该受损后果绝非楼下业主因楼层低、提供排水便利而必须承受之范围。本案中,一楼业主因受堵塞反水之苦而弃用公用排污管道,阻挡自家管道与主管道之连接,该行为未妨碍公共排水管道从自家楼层通过,亦未阻止楼上业主使用公共排水管道。二楼业主以购房时考虑一楼存在反水浸泡风险才购买单价更高的二楼房屋,二楼较一楼就反水浸泡问题上享有层高利益为由,要求一楼业主连通并使用公共排污管道,明显超出不动产权利人限制相邻方物权行使的限度范围,在一楼排水管堵塞反水时,不应当再由一楼业主容忍此种程度之损害为楼上业主提供排水便利。三 私自改道排水,应予客观评价一楼业主私自改道排水虽然不侵犯楼上业主利益,楼上业主也无权以一楼业主应当承受排水管堵塞反水之风险为由请求一楼业主恢复原状,但是低楼层业主安装独立排水管可能涉及破坏建筑物外墙面、损害建筑物外观,或存在违章改建及侵占、挖掘共有部分等情况,面临适格主体依法行使管理权或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等问题,且未从根本上解决居住房屋公共污水管道堵塞状况。邻里间仍应采取恰当维修或维护方式,相互配合,共同解决排污管道堵塞问题,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