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于某某系京N×××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人。2022年1月29日,于某某配偶王某某驾驶京N×××小客车到某某一分公司洗车,蒋某某驾驶京K×××车辆在王某某之前洗车,京N×××小客车在等待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洗车机过程中被洗车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于某某与某某一分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月12日,于某某自行将京N×××小客车送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出厂时间为2月16日,维修项目为更换后尾翼、车顶左侧装饰板、车顶天线、后尾翼喷漆,于某某为此支付维修费13421元。
【法官后语】随着我国汽车产业不断发展,机动车作为家庭出行必备品走进千家万户。据统计,2021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685万辆[插图],私人小微型客车保有量达到483.6万辆,如此大体量的机动车数量直接推动了洗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传统洗车行业对水资源需求量较大且大多依靠人力清洗,洗车成本较高,自动洗车机的出现以其节水、高效、大幅降低人力成本等缘由而备受青睐,自动洗车机得以快速普及。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自动洗车机选址布局不合理、设备操作不当导致机动车损坏、自动洗车机相配套的指引和设置不完善等导致消费者和洗车公司的争议时有发生。本案的核心为洗车服务的提供者某某一分公司是否尽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车辆损坏的损害赔偿责任。一 何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理论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类:安全告知义务和危险控制或消除义务。两类义务的强度不同,对经营者的要求也不同。针对第一类义务,危险为特定设施所固有而无法直接排除,比如高压变电设施,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危险。经营者需要及时发出警告和告知,并对潜在的受害风险予以提示,使相对人对危险的存在引起高度注意,否则将自行承担危险带来的损害。针对第二类义务,危险直接产生自经营者所提供的设施本身,因而处在经营者控制范围内,且经营者有能力和条件直接排除危险。方法有两个:一是消除设施中的危险,二是直接排除危险设施本身。本案中,某某一分公司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第二类义务。自助洗车机是经营者提供洗车服务的设施本身,处于经营者的控制范围内,经营者可以通过工作人员及时引导或合理设置洗车出口等方法消除自动洗车机存在的危险。二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存在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可以使其赔偿责任成立,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要看该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如果不存在该不作为就可以完全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不作为行为只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加重,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按加重的比例承担责任。此外,是否有第三人介入也会影响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两种情况,其一,在无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直接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产生自经营者的设施,且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并直接排除;(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二,在有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则需根据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及第三人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三 本案中洗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本案中,某某一分公司为于某某所有的车辆提供自助洗车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其应保证服务的质量,以满足车辆所有人对洗车服务的正当需求。首先,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信赖,信赖洗车公司的设施符合安全性要求;其次,损害发生在洗车过程中,属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最后,作为提供洗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洗车服务不仅局限于自动洗车机的洗车事项,还包括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突发状况的处理、洗车机出入口设置的合理性、告知洗车风险提示的充分性和完备程度等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服务类行业,如果双方缺乏书面的合同约定,则要依据一般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本案情形为例,一般而言,自助洗车机对于出口的设置,如果不能直行离开,也要尽量设计成让司机向左打轮离开,这样转弯半径相对较小。如果必须向右打轮才能离开,则要留出更大的转弯半径,以提高出车时的通过性,避免危险发生。如场地空间有限则应设置专门人员或设置相应洗车程序控制车辆的有序出入。此外,洗车服务者还要在洗车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放置安全提示、标识及其他用于警示安全的设施,向消费者说明自助洗车设备的使用要求和规范,及时制止消费者使用中的危险行为,以此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本案中,某某一分公司的洗车机出口处绿灯显示时间非常短且显示时间节点与前车有明显不同,出口设置又无法直行开出,需要右打轮才能离开,但转弯半径设置较窄,加之无工作人员现场指挥,从而在前车未及时驶离的情况下,后车应急操作不当,引发损害后果。在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审慎管理义务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某某一分公司存在管理缺位及服务瑕疵,故依法确定其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