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黄某某等八人均系武汉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6月7日,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6月18日至24日,筹备组在某小区公告栏、单元楼栋、物业门口、岗亭(以下简称公告栏等)进行了《某小区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公告》。6月30日至7月6日,筹备组在案涉小区公告栏等进行了《某小区业委会委员初步候选人考察预告》。7月16日至22日,筹备组在某小区公告栏等进行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11月30日,筹备组在案涉小区公告栏等进行了《关于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延期的通知》,通知投票时间延长。12月3日至8日,筹备组向筹备组成员发布《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计票的通知》。12月8日,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现场计票。12月8日至14日,筹备组在公告栏、单元楼栋、物业门口发布《某小区业委会投票(选举)结果公示》。12月29日,某小区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法官后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因业主撤销权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主利益的决定,对于小区的每一位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可分为两类,一是实体权益,二是程序性权益。关于实体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的共同管理权的范围及表决权的行使等问题,因此,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相关的实体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时业主享有撤销权是基于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相关权利时,法律赋予业主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进行救济。
关于程序权益方面,是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内容虽然并未侵害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实体权益,但其所作决定超越了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违反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具体如下:1.违反法定议事及表决程序的,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参与人数比例及表决人数比例。若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表决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提起撤销之诉。2.业主委员会内部程序性或自治管理范畴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成立、选举、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选任、罢免等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程序性或自治范畴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本案中,以被选任的委员不符合条件、选票不真实等为由提起诉讼,即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