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罗某为佛山某小区某房屋的登记产权人。罗某与佛山某物管公司签订《某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佛山某物管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等。罗某陈述佛山某物管公司有对筹集维修资金、水电分摊进行公示,佛山某物管公司陈述其不确认存在顶楼保安宿舍情形,佛山某物管公司的办公场地都是根据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给佛山某物管公司无偿使用的,佛山某物管公司主张所公示信息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法官后语】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所享有的知悉其所在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较为全面地覆盖了业主知情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业主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认定,由于业主知情权系业主基于不动产物权所享有的权利,并非债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存在业主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时间较久的资料已经灭失或者不予保留,可根据该实际情况不予支持公布、查阅,而不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相关诉讼请求。二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实践中,确认业主行使知情权范围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第五项属于为满足规范的周延性而作出的兜底条款,并非意味着可以公开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以对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与前四项情形具有同样的必要性为标准去考量。
三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为避免业主行使知情权时无限扩大范围,导致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业主知情权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审判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再行支持业主公布、查阅的请求:1.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资料或者实际已发生的情况。本案中,业主请求公布的部分事项并没有实际发生或无法证明实际存在,因此被法院判决驳回。2.业主在已经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情况下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应当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业主对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知情,再行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明显加重义务主体的负担。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公布过水电公摊费、营业执照等情况,业主再行主张,法院未予支持。3.业主要求公布、查阅材料所对应的义务主体错误的。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在实践中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结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来确定相关内容的公示义务人。本案中,业主主张公布的楼梯通道是否属于违建、安全建筑审批以及小区房产的售卖情况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相应的公布主体,故法院对业主的请求未予支持。4.业主要求公布、查阅的材料涉及其他业主隐私的。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有合理边界,特别是某些信息可能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时,应当优先保护隐私权,不得任意公布该部分信息。本案中,业主要求公布车位协议等内容,如果公布则侵犯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故不予支持。四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插图]在查阅过程中,相应的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若额外产生复制费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不应加重义务主体的负担。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下,亦可采用“互联网+”模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用法治思维和科技手段推动业主维权新形式,如利用微信公众号、物业管理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信息,降低公示成本并更好、及时地保障业主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