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王某系电子公司的供应商质量工程师。自2017年7月起,双方就国际派遣进行了多次深入协商与沟通。7月王某发起《员工国际派遣审批表》,载明派遣目的包括学习并培训CP/PQA-AE工程流体系、学习零件专业知识,建立UAES/SQE零件技术能力;建立从欧洲工厂到电子公司转移项目的能力。8月王某签署《“员工国际派遣”相关规定的告知书》,言明其知晓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9月德国劳动部门出具签证预批准,告知批准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并特别提示批准书仅适用于培训,不适用于临时工就业。10月,王某与电子公司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约定: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决定派遣王某到W公司(德国斯图加特)接受项目培训并明确培训期间(一年)、服务期(四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在德国培训期间,王某进行的培训包括CP/PQA-GS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培训、TSC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培训、W公司流程和文件培训、机械件技术培训、全球转移项目培训等,其中包括20小时的带教老师的直接面授,还包括到德国国内及欧洲其他城市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审核工序、与供应商一起学习交流零部件热处理工艺、拜访供应商等。培训结束后王某回到电子公司,被纳入电子公司初级管理者发展名单。后双方对培训期间的费用(近30万元)进行结算,再次确认服务期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王某签字确认。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0月,王某以个人原因向电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20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离职结算,其中服务期还剩23.52个月,电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38572元。王某不予认可。2020年11月24日,电子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备案单。2021年2月,电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违约金138572元。仲裁委终结仲裁,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官后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既能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素养进而提升劳动者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又有助于改善企业人才结构,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基于专业技术培训的上述积极效应,法律规定相应的培训对象服务期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培训对象接受完培训即离职、转头否定专业技术培训的现象。专业技术培训是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所作的提升性培训,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就培训进行的磋商。不同于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多数专业技术培训是在劳动者在职期间进行,有的甚至需要脱产或半脱产,且专业技术培训可能时间跨度较长,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用人单位通常会与劳动者进行磋商,而磋商的过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能体现培训的性质。本案中,在将王某派往德国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前,电子公司与王某进行多次磋商,签订多份书面材料,明确了培训的性质、服务期、违约金等内容。在培训结束后,双方再次确认培训的性质。第二,培训的形式和期限。从培训的具体形式来看,培训可以是课堂或视频教学,也可以是现场观摩、操作或者师徒式学习。培训的主体可以是本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人员,也可以是第三方公司或者专业培训机构。一般来说,较长期限的脱产、半脱产学习,更为接近专业技术培训。本案中,王某被外派至德国W公司总部的一年期间,既有W公司带教老师的当面教授,也有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业研讨会等。此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实现培训目的。王某认为其到供应商处解决零部件质量问题与国内工作内容一致,故其主张外派德国仅仅是工作,以此否定培训的性质,没有依据。第三,培训的费用和对象。专业技术培训因其专业性、历时较长等特点,培训对象会限制在小范围内且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一般较高,故在对培训性质进行界定时,费用和对象亦可作为参考因素。本案中,电子公司仅派出王某一人远赴德国培训,培训的费用近30万元。第四,培训结束后的具体情形。劳动者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后,专业技能会有所提升,而这种提升往往与工资收入、工作岗位晋升呈正相关。故如果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不久就得到岗位晋升或收入提高,则其接受的有可能是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