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外卖”的经济驱动下,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新兴职业。外卖骑手人数众多,外卖骑手这一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实践中,骑手与公司往往签订合作协议、合伙分红合同等,使得双方关系难以界定,增加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有观点认为,平台仅是在骑手与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骑手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具体的工作是在手机上通过软件自行抢单,抢单成功后进行配送,进而赚取相应的报酬。公司对骑手工作时间、接单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由此认定,骑手在从事配送工作的具体过程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报酬实际上是按完成的配送任务计算,故认定骑手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严格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进行审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