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事
2021年6月2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国道行驶时,与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双方就事故赔偿协商无果后,高某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关于事故中的交强险赔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插图]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交强险总责任限额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他人损害,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适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的赔付标准。找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三、新方案实行时间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举一反三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事故的赔偿标准问题,目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所新修改的交强险限额进行赔付。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前提在于事故中的车辆应当缴纳交强险,才能实现保险赔付。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于死亡赔偿限额提高到了18万元,这在一方面促进了保险救济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驾驶人的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