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事
2020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与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卢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卢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亲属就事故赔偿事宜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购买时间为2020年1月,应按照交强险购买时间的限额进行赔付,不应按照新交强险的限额进行赔付。本案中,新交强险出台之前购买交强险,出台后发生交通事故,最高责任数额如何认定?
说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规定,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上述责任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11月19日,无论交强险保单项下的责任限额为多少,均应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新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找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三、新方案实行时间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举一反三
除了新交强险出台之前购买交强险,出台后发生交通事故,最高责任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之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在交强险“生效”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在相关条件下,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尤其需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