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某建材商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地块项目,某建材商行为其提供管线材料等货物,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7月27日向某建材商行支付5万元、5万元,合计转账10万元。后案外人周某向蔡某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地块项目至2022年1月22日共计收到蔡某提供的价值251167.8元的水电管线材料,上述材料已全部入库,特此证明!”某建材商行遂提交了售货单、周某出具《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建材商行支付工程材料款共计211142元;(2)依法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某建材商行利息共6774元(以21114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算为2022年5月25日直至工程材料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法官后语】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之一,因交易便捷、长期合作等原因,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出现一方违约,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在建设工程领域,无书面合同,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准及对合同相对性的审查是值得注意的。本案判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框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买卖合意、价款、如何下单、如何交货、如何结算、如何付款等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必备事项进行审查认定。
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应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和交易习惯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实务上,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用于证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当事人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付款记录、发票等)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但上述间接证据亦存在被推翻或不被认定的情况。就本案而言,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某建材商行提供的在案证据综合起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商行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故本案某建材商行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不存在,某建材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材料商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包人连带承担材料款本案某建筑工程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整体承包给案外人周某,某建材商行作为材料商,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承包人承担材料款?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为完成工程施工,经常发生对外行为,签订购销合同等,当其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时,会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材料商与发包人、承包人不具有合同关系。例如,在本案纠纷中,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周某工程施工转包合同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与工程施工承(转)包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主体不同,内容不同,责任不同。虽然由于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导致转包合同无效,但买卖合同是独立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商行不具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建材商行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材料款的诉请并无依据。(2)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具备法律依据。依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如果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发包人、承包人(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实践中,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反之,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