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黄某甲、黄某乙系某村村民。2018年6月18日,黄某乙等多人曾联名向某乡财政所要求查阅某村委的村级财务账目。2018年10月29日,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沙某某等8人反映冯某某问题的答复,其中对某村2015—2017年的村账进行了审计,并对某村2014—2015年新建、改造、维修水池中存在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进行了处理,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等。10月30日,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村委黄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其中对某村委侵占扶贫款、套取水池资金的问题作出回复。2017年3月20日,甲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作出审计决定,对某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就某村委2014年至2016年财务账目进行的审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4月21日,甲县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甲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作出通知书,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起对某村委2014年至2018年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就地审计。10月24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专项审计报告。12月16日,甲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作出审计决定,要求某村委对相关问题作出整改。
2020年9月21日,甲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审计决定,依据某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至9月15日对某村委2017年至2020年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要求某村委对相关问题作出整改。9月25日,某村委作出整改情况汇报。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产情况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内容,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以来的新类型案件。从以往案件检索来看,该类型案件均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予以驳回起诉。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陆续出现以该新增法律条款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对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亦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问题有二:(1)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该项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限制。对于焦点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每个集体成员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故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查阅复制权来源于对集体财产的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将该权利归纳在物权编的范畴,即赋予了集体成员就集体财产公开情况在民事领域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起诉只要满足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相关纠纷则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对于焦点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己处理自己村内的事务,公权力一般不予参与,因此,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民主”要义,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原因、目的、效益等多方面考虑,对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进行合理限制。首先,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存在混同的情况,因此村务公开的内容包含了集体财产的状况,由村民加以监督,对不公布或公布信息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过去村民行使监督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集体成员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的民事权利,集体成员据此可直接向集体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依法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从而增进集体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集体可以获得成员的支持,成员可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的运行决策中,从而达到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理想效果,其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集体及集体成员的利益,防止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第十四条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集体成员要求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相关资料应以保护集体财产为目的,因此,集体成员虽获得了民事领域的权利外观,在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在实体审理中仍应当通过当事人举证充分审查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要求其对集体财产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初步举证。若支持无缘由的知情权诉讼,势必导致村务公开制度被架空,任何集体成员都可随意对村集体组织主动履行公开义务的内容质疑并进行诉讼,无疑将花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更不利于村集体的正常运转。其次,由于该类案件主要诉讼请求多为查阅复制相关财务账目,而账簿作为最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往来的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对该类信息的查阅复制权主体应当严格限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在未有具体司法解释前应当作出限缩解释,即主体资格应当满足两点要素:一是在该村委会所在地生活,且户籍地归属于村委会管辖范围内;二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益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即村委会的财产利益与该村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插图]。故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亦应当对自己的主体资格进行初步举证,即其要求查阅复制的内容是否与其利益直接相关联。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约束。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集体财产状况公开的基础上新增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其仍离不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对财务公开的要求来确定查询内容,这意味着不仅要通过立法确定财务公开的项目,同时也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财务公开的材料、时间有一个较明确的范围,这样才能引导当事人在合理的程序框架下行使权利,依法合理地保障集体成员知情、监督、管理的自主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法定的权利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例如,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要求倒查10年村集体组织的所有财务账目,在无法界定是否都与集体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公开项目时,其相应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可能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条内容的增加,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过去合理经验做法的立法确认,而当事人合理预期的要求也当然要符合公平正义和人们日常经验法则的认知。故类似案件的处理既要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还要起到统一裁判尺度、保护信赖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需要汲取过去合理的经验做法,在程序上予以保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来看,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对其救济途径并未进行明确,因此,当集体成员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救济方法,不能排除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或者说行政救济途径更应当挺在民事救济途径之前,充分发挥指导与监督的行政职能。综上,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并非没有限制,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应当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大前提下,充分运用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来保障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