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作为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业务员,虚构向徐州某公司供应机械设备的事实,以其操控的某贸易公司、某商贸公司的名义与徐州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买合同,骗取徐州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76.53万元,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用于赌博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1月潜逃至境外,后于2022年12月20日返回国内投案。之后,李某将其自有的两套门面房作价50万元抵偿给被害单位徐州某公司指定的股东荣某名下。
【法官后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虚构交易事实、假借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通过欺诈的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的财物;犯罪的主体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最初是以诈骗罪论处的,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此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可见,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一般也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罪名之间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属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故合同诈骗犯罪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通过利用合同以外的一般手段实施诈骗,则不存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前提,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可直接以诈骗罪论处。因此,正确理解“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二、准确把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侵犯法益和构成要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其联系在于都具有相似的客观特征与主观故意。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侵害法益的不同。合同诈骗罪除侵害被害人财产利益外,还会损害市场秩序,而诈骗罪只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涉及对秩序法益的侵害。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无法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处分财物,违背市民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基于信赖的交易秩序。其也是一种秩序犯罪。不过这种秩序法益不是诈骗罪主要法益,在认定诈骗罪时,不能仅以该秩序法益入罪。因此,秩序与财产,这两者法益在犯罪中的不同重要性才是特殊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不仅如此,还可以从诈骗行为所要达到的程度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特殊诈骗罪大多涉及金融、集资、商事交易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交易风险的存在是每个交易主体应当了解的基本情况。交易主体在明知交易风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说明其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绝对保护。因此,在认定涉及合同、金融、集资的特殊诈骗罪时,应当采取比一般诈骗罪更严格的标准。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虚假行为,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应主要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签订合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以及签订、履行合同是不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了能够规制市场交易行为、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实施了与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和经营等活动,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处分财产,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三、李某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以其操控的某贸易公司、某商贸公司的名义与徐州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买合同,并没有相应交易活动事实,合同仅仅是李某实现诈骗犯罪行为的工具和手段,其本意上并未从事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未在合同履行方面进行准备。从侵犯法益上分析,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其联结着特定的市场运行机制,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蕴含着对市场运行机制的侵蚀,有可能引发市场主体的逆选择而使市场交易秩序功能失调,故此,李某仅仅侵犯了他人的经济所有权,并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是构成一般的诈骗罪。综上所述,对于“合同”的把握不能片面关注一纸文书,应当采取一种社会功能主义的立场,审查“合同”背后的市场运行机制。与市场运行机制有关的,可能构成该罪;无关的,则只能另作考虑。“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和经营等活动。即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如不存在任何的筹备、管理和经营活动,仅仅将合同作为一种形式和手段,虚构合同关系继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合同”即意味着仅是一个犯罪的工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交易秩序,而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