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李某与何某曾为同居情侣关系。2023年1月8日,何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提出分手并从同居处搬离,后李某多次在微信中要求见面,何某均拒绝。2023年2月1日20时,李某用新注册微信冒充陌生女性,以介绍客户为由将前女友何某诱骗至某小区附近偏僻处。二人见面后,李某用手铐铐住何某并用刀具挟持,将其带上自己驾驶的汽车后,开车至临时租住的房间内。之后,李某以杀死何某与威胁被害人何某与其在一起。2023年2月2日凌晨,李某强行与何某发生性关系。8时许,李某提出与何某再次发生性关系,并将过程拍摄视频要挟何某,不让其离开。为取得李某信任,何某佯装同意并配合拍摄,与李某再次发生性关系。12时许,何某取得李某信任后,提出要去公司上班,李某将何某送至公司,后何某从公司逃跑至公安机关报警。同日18时许,李某在暂住处被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扣押到手机、头套、手铐钥匙等物品,在其暂住处提取到刀具、手铐等物品,在其驾驶汽车上提取到望远镜、钥匙等物品。李某到案后对二人发生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拒不承认其曾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抗辩何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何某的阴道拭子、外阴拭子、胸部拭子,黑刀刀柄上均提取到李某的DNA(脱氧核糖核酸)。
【案件焦点】针对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同居情侣的亲密关系情形,如何判断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法官后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其关键在于判断妇女对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同意。若强奸行为发生于熟人之间,尤其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情侣、同居甚至夫妻等亲密关系的前提下,判断性行为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司法实务中较难把握。本案系通过全面分析双方现阶段关系、行为表现及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双方现阶段关系主要审查亲密关系的结束时间及方式、亲密关系结束后至当前双方的状态、是否有修复亲密关系的可能等,重点在于判断是否仍具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具体到本案,李某文与何某分手至案发时间约一个月,何某在分手时直接从同居处搬离,分手后多次拒绝见面等均可体现其分手态度决然,且何某已重新结交新男友,案发时何某答应与李某文佯装的女性客户见面而非与李某见面,可见并无与李某文重新修复关系的意愿,二人并无再次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
行为表现及心理状态重点在于审查性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由于双方相识,行为人往往无使用暴力手段的明显特征而采取使用言语威胁等方式胁迫被害人配合。在此情形下,被害人伤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较少,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性行为发生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往往各执一词。本案双方性关系发生时拍摄的视频中虽无明显对抗行为,但应结合被害人所处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等进行考虑。何某被诱骗至指定的地点后随即被李某文用手铐铐住,当被害人反对跟从、关系复合、告诉手机密码、拍摄性行为视频时,即遭受被告人以刀割物以及展示手机内的弩、硫酸视频、购买订单等方式进行威胁,扬言杀害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逼迫被害人就范,听令被告人摆布。整个过程被害人均处于被控制状态,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并出于恐惧和自我保护心理假意配合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此外,性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表现,如是否报案、报案时间及动机、是否脱离控制后仍停留现场、是否仍与被告人主动保持联系等,亦能辅证之前发生的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案被害人在脱离被告人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时间及时,可见其对违背自己意愿的性行为反应剧烈,主动寻求警方介入帮助。此外,被害人脱离控制后,被告人仍通过手机多次言语威胁被害人欲公开双方性关系视频,被害人均未予以回应,亦可证明被害人在被控制时的服从配合表现系出于自我保护目的的假意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