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1日,某经济合作社与某镇政府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征收某村某社留用地的补偿款纳入集体资产管理,不分到个人。10月29日,某镇政府将某经济合作社留用地补偿款142.548万元发放到某经济合作社账户。《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户应分留用地补偿款明细表》中载明,蔡某被征地总面积为0.41亩,应分得留用地补偿款为17220元。蔡某申请领取补偿款时,某经济合作社以《补偿协议书》约定了“留用地的补偿款纳入集体资产管理,不分到个人”为由,拒不发放。蔡某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此,案涉《补偿协议书》应当由蔡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没有其授权,某经济合作社代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无效。故某经济合作社以《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为由,拒不发放蔡某补偿款,严重侵犯其财产权益。
【法官后语】一、留用地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实现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补偿应以实现被征地农民长久生活保障为目标。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在实施留用地安置制度,留用地安置成为征地补偿的一种重要补偿方式,广东省也先后颁布留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兑现留用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因此,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书》是某经济合作社与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蔡某因对协议约定“将征收某社留用地的补偿款纳入集体资产管理,不分到个人”有异议,起诉要求确认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通过行政程序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者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综上,土地补偿费及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使用,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某经济合作社与区某镇政府签订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书》后,区某镇政府将某经济合作社留用地补偿款142.548万元发放到某经济合作社账户,上述补偿款均属于某经济合作社所有,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主管理原则决定如何使用。故本案中蔡某就分配留用地补偿款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