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0年4月,甲工程公司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了电力隧道的土方工程。6月,甲工程公司将部分拉土工程口头分包给裴某,裴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某,相关工程款项通过乙工程公司账户给付。后李某某雇佣鲁某某的拖拉机铲土并装车。2020年8月9日4时47分,鲁某某驾驶无车牌号的拖拉机在某公园行驶中,与宋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车辆损坏,宋某某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当日,宋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北京市某公园夏季开园时间为每日6时整至21时30分。园区严禁社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进入,包含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平衡车等。该公园北区涉及的案涉施工项目都在公园内进行,除持有专用车证的车辆进入外,严禁社会车辆进入。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给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经法院核实确认,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345952.5元。
【法官后语】本案中,李某某与鲁某某系个人劳务关系,鲁某某在完成李某某指定的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由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是:案涉劳务源于违法转包,工程发包方是否应该对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我国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例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无偿帮工责任。总之,现行法律没有就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二、实践中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适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就施工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的适用范围包含制造、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装卸单位等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安全事故就发生在建筑施工行业土方工程的生产作业过程中,甲工程公司、裴某存在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李某某之情况,事故发生与施工方未谨慎注意作业环境的封闭及施工安全有关,故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发包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情况下,发包方应与作为实际施工方的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发包行为,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