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魏丁于1954年6月26日出生,2021年10月29日申报死亡注销户口。宋甲系魏丁的配偶,魏甲、魏乙、魏丙系魏丁的子女。2021年8月27日,魏丁以程甲名义与被告某婚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起始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5日,试用期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从事服务岗位的工作,每月工资2590元,双方应按国家和工作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签订合同后,某婚庆公司派遣魏丁到某婚庆公司某分公司(××婚礼会馆××店)从事物业水电维修。某婚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事后为程甲补缴2021年8月社保,缴费基数5975元,于2021年9月18日办理解除合同退工备案。2021年9月8日,魏丁在前述门店工作中,在对二楼吊顶内空调漏水进行维修时,不慎从吊顶夹层跌落受伤。魏丁于当日被送往甲医院治疗,于10月17日至乙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22日被接回家中,于10月26日死亡。
魏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理赔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6202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医疗费经法院向医保部门查询理赔范围为500859.1元。
【法官后语】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而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冒名顶替,或者直接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作,加之某些用人单位审查不严格,用工不规范,造成了实际工作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身份信息不相符,易发生纠纷。结合本案,对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人身损害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效力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处理案件的首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免除自己责任的劳动合同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争议。本案中,故意虚假陈述自己为程甲,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提供了程甲的身份证和电工证,使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程甲”签订了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实际劳动者与约定劳动者发生了偏差,该劳动合同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
二、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冒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学术界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向冒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冒名劳动者也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插图]另一种观点认为冒名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构成了欺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则劳动关系也不成立。[插图]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践当中,从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现实稳定劳资关系出发,劳动者可以享受与合法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样的福利待遇,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劳动者冒名顶替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冒名劳动者对于相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均未进行过协商,用人单位与冒名劳动者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冒名劳动者发生伤害的双方责任认定由于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实际受益人并非冒名劳动者,因而冒名劳动者在上班过程受到的人身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本案中,冒名劳动者顶替的行为属故意为之,存在明显过错,用工单位也存在对劳动者身份审查不严的过错,双方均负有责任,对不能理赔的工伤保险部分,双方应予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