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黄某与韦某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韦某所有的一处房屋一楼、二楼出租给黄某,租期5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36000元,半年结算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并约定乙方(黄某)需转租必须经甲方(韦某)同意。《租赁合同》还约定,为更好履行合同,黄某向韦某交纳6000元保证金,如果黄某违约则保证金归韦某所有;如果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韦某应退回6000元保证金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向韦某支付了保证金6000元和相应租金,进入案涉门面经营奶茶。2021年10月1日,黄某向案外人海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处理案涉房屋奶茶店转租相关事宜。经磋商,黄某与次承租人莫某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黄某)将案涉房屋(奶茶店)整体转租给乙方(莫某)经营管理,甲方将跟房主(韦某)的租赁合同交给乙方,乙方需遵守原租赁合同的协议条款。签订合同后,莫某先后共向黄某支付转让费49000元、直接向韦某支付2022年6月30日前的房屋租金,并使用奶茶店的设备进行营业至2022年5月31日。
2022年3月前后,由于韦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黄某转租案涉门面,不让莫某继续经营,黄某委托案外人海某与韦某协商,双方于2022年4月14日达成《协议书》,其中第一条载明“甲乙双方同意让次承租人经营至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为止”。2022年6月7日,莫某与黄某、韦某产生纠纷,法院判决:(1)解除莫某与黄某于2022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黄某向莫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7526元。2022年8月8日,黄某与韦某对前述莫某诉黄某、韦某一案电话交流,在电话里韦某同意黄某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另查明,黄某未向韦某发函通知解除与韦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协议书》,韦某于2023年2月8日收到黄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起诉状副本。
【法官后语】转租是租赁交易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利于交易流转,可以有效提高租赁物使用效率。在转租的过程中出租方、承租方、次承租方没有协商好达成一致意见就容易出现纠纷。本案就涉及转租时出租人对转租态度前后不一致导致承租人损失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一、出租人对转租态度前后不一致的构成违约,因此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承租人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的同意,既可以发生于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也可以发生于租赁合同关系形成之后、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之前。出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通知承租人即可,而无须通知第三人。对于擅自转租,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本案中,承租人在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协议后,次承租人就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之后承租人与出租人就转租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这些行为都表示出租人经过明示的方式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但之后出租人对外张贴了租赁公告,并在另案的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转租。因出租人对转租态度前后不一致,次承租人未能继续使用案涉商铺,因此利益受到损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赔偿了损失。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而言,出租人对转租态度前后矛盾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承租人的损失。二、承租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未及时告知出租人追认情况及妥善化解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矛盾,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因此,本案最终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应综合考虑出租人、承租人的行为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进行认定,二审法院酌情判定韦某赔付金额为20000元。签订合同后,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