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日,原告支付23430元购买手机网络游戏A。2021年4月10日10:07至4月11日14:59,原告共向其游戏账号充值23492.8元。2021年4月1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付款970元购买了游戏A的代练服务,约定被告提供游戏代练,使该游戏账号“势力值”达到3万元。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4月11日,被告客服人员邀请原告及代练人员加入微信群。代练人员在询问原告游戏账号区服后,告知原告在代练期间不要上号。4月12日代练人员向原告报告代练进度。4月13日13:12客服人员告知原告“你那边上号查看下进度”,原告随后登录账号,发现该游戏账号中仅余1位角色,名称为B。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4月13日15:31原告添加代练人员为好友,并询问“几个意思?工作室让你毁的?”代练人员回复“店家让我毁的,你找店家赔偿”,并向原告发送微信名片,称此为被告主管,陈述“他们说老板不发工资,让我们打手直接把客户的号给毁了”,在原告称去派出所报警后,代练人员回复“这个和我没关系,不是我毁的,他们主管直接毁的呢”。之后代练人员解除了与原告的好友关系。
法院依原告申请,向某娱乐公司调取了案涉账号的相关情况,案涉账号的玩家登录记录显示:2021年4月10日至11日22:39登录地点均为北京,4月11日23:04登录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4月13日登录地点为北京;玩家下线时角色B的记录显示2021年4月11日22:46:09角色B的数量为163个,2021年4月13日13:27:26角色B的数量为1个,代码为11028。某娱乐公司回函称:“目前游戏内角色B分解后会转化成战法点,可用于升级战法,稀有角色B分解时游戏会弹出二次确认,确认后即可分解,角色B一经分解无法恢复。”
【法官后语】游戏代练服务的一般模式是游戏玩家寻找代练人员并提供游戏账号,代练人员登录玩家账号,完成目标任务并获得报酬。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代练服务由传统的个人代打发展为公司经营,电商平台专营游戏代练服务的网店日益增多,许多代练服务经营者在接到订单后,临时招募“打手”为玩家提供代练服务。本案就是代练“打手”恶意毁号导致玩家游戏虚拟财产被删除所引发的纠纷,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一、游戏代练行为的正当性审查及代练服务合同的效力辨析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游戏代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将游戏代练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产生体系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将游戏代练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代练服务合同可能因约定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对游戏代练行为的正当性审查,是本案例分析研究的逻辑起点。首先,游戏代练并未破坏游戏的公平性,真正破坏游戏公平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电子竞技规则的行为。“打手”在代练打单时,需要在游戏中展现超出一般水平的竞技能力才能取得胜利,这种符合电竞精神、积极游戏的行为很难说是不正当的。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竞争行为违背商业道德为前提。在游戏代练关系中,至少存在游戏公司、游戏玩家和代练者三方,仅以游戏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作为判断商业道德的依据明显有失公允。退一步讲,即使商业代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个别代练服务合同的效力也不因此受到影响。只有大规模的商业代练行为才可能构成对游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个别代练服务合同远不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就本案而言,游戏玩家在代练服务经营者处购买游戏代练服务,如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代练服务合同有效,游戏玩家签订合同后相关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二、代练“打手”毁号情形下代练服务经营者的责任认定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代练人员系通过网上或内部群招募,并非该公司员工,被告不应对代练人员的毁号行为负责。如果代练“打手”系被告员工,那么将员工行为归责于被告并不存在争议,但本案代练“打手”系被告临时委托不固定的高水平游戏玩家负责代打,“打手”和代练服务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固定的用工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此时游戏玩家是否有权向代练服务经营者主张违约责任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合同均要求债务人亲自提供给付,在劳动分工的背景下,债务人可以借助其他人帮助自身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代练“打手”属于代练服务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一般指遵从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基于债务人可以预见和控制履行辅助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债务人就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合同义务被违反,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债务人应当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对其引入的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严格责任。本案支持原告诉请的原因在于,代练“打手”属于被告的履行辅助人,无论代练人员是被告临时雇用人员还是被告员工,均不影响代练服务经营者对“打手”实施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三、游戏虚拟财产的损失认定规则随着游戏账号和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普遍化,原本作为游戏组成部分的游戏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逐渐具有了经济价值。如何认定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是本案确定原告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笔者认为,游戏玩家以购买方式获得游戏虚拟财产的,其所支付的金钱即为对价,并能够最直观地反映游戏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值。本案中,原告购买账号支出23430元,后又充值支出23492.8元,故案涉账号的市场价值可以认定为46922.8元。虽然代练“打手”直接毁损的是游戏角色,但是B角色是推进涉案游戏进行的重要因素,对游戏的娱乐价值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称的损失,不仅限于物理意义上的损失,还应当结合合同目的加以认定。被告作为代练服务经营者,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账号的代练目标,以达到提升原告游戏体验的合同目的。被告的履行辅助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删除原告游戏账号内百余名B角色,导致案涉账号的娱乐价值极大减损甚至丧失。从合同目的角度来看,案涉账号对于原告的价值消失,原告在订立合同前支出的充值费用也因账号娱乐价值丧失而沦为“无用支出”。被告虽辩称案涉账号存在贬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本案损害发生的时间距离原告充值的时间间隔较短,由此产生的贬值可以忽略不计,故可以根据原告购买账号成本和后续充值支出确定损失,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予以支持。
本案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裁判的新型网络游戏代练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对游戏玩家谨慎选择游戏代练服务作出了必要提示,还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违约行为认定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利于引导网络游戏代练服务规范运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