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合伙关系,马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5日,李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终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对双方合伙期间的出资、资金清算等事项予以约定,并明确马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100万元,应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2023年3月1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将承担相应利息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司某在该协议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并载明担保期限为所有债务还清为止。马某某、田某某以借款人身份在该协议背面手写有借条一份,称借到李某某现金100万元,并备注此借据与正面为同一借据。马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向李某某还款20万元。
【法官后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事前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和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后者涉及一般保证时存在一般保证人与事后追认人之间责任顺序的认定问题,即一般保证责任是否须先穷尽对事后追认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申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债务人是否包括债务加入人,以及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人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顺序是本案的重点,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
一、事后追认的性质及其债务的效力基础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债务加入或确认共同债务的方式来承担既有债务,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既有债务究竟是他人单独债务抑或本身就是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先负债、配偶再追认的债务,追认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债务,其本身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准此,事后追认不属于确认共同债务的方式,本案田某某追认的是马某某转化前的个人债务。事后追认不会改变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内容,亦不会为其创设新的债务,但能为追认之配偶创设债务,且债权人仅能获得一次满足,即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属多数债务人形态中的连带债务。实现这一法律效果的路径有合同主体的增加和债务加入,在事后追认通常无须配偶协助的背景下,采纳前者有违反债的相对性及限制夫妻一方私法自治之嫌,故事后追认应当解释为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效力基础亦是连带债务,理论界虽有连带债务抑或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争,但司法实践较为统一地认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的法律后果。
二、债务加入与一般保证并存时二者有无责任顺序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一般保证人之间的责任顺序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债务加入人与一般保证人之间的责任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在文义解释上,这里的保证责任应当包括保证的顺序责任。且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务加入人承担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的债务。债务加入的独立性决定了既有债务的从属保证之债并不当然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加入之债的从属保证之债。准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先穷尽对债务加入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即《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债务人不应包括债务加入人。但债务加入人与一般保证人之间可能并不知道彼此的存在,已为既有债务担保的一般保证人从根本上并不吝啬继续为债务加入人担保,而未让其表态无异于以损害一般保证人利益为代价优待了债权人。三、债务加入与一般保证并存时二者责任顺序的认定在含一般保证的债务加入构造中,必然知道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的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享有要求相对人明示责任的权利及负有通知他方当事人的义务。债权人未表态的,应作对其不利的法律评价,债务加入人与一般保证人之间知道对方存在而未表态的亦应如此。在适用债务加入的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中,本案李某某作为债权人、田某某作为知道司某存在的债务加入人均未表态,故应作对其二人不利的法律评价,即司某应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须先穷尽对马某某、田某某财产的强制执行。据此,债务加入中一般保证人责任顺序的认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被诉主体及其是否知道其他主体存在的情况,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