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诉称:朱某承揽原某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某甲村)全村墙面外墙丙烯酸涂料喷涂工程,余款218628.6元拖欠至今。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承揽业务发生在原某甲村与原告之间,不应由合并后的新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朱某与原某甲村签订《施工协议》,由朱某为原某甲村的全村墙面喷涂项目进行施工,朱某垫资购买丙烯酸涂料,垫付人工费,验收合格后拨付垫付资金。朱某施工完毕后,2021年11月17日,原某甲村对该项目收方结算,总价款233628.62元。原某甲村已支付给朱某款项15000元,剩余218628.62元。根据当地规定,撤销现有建制村、组建中心村(居),坚持“五个不变”,即自然村村名不变;原建制村土地、河滩、林地等自然资源隶属权不变;原建制村债权债务和农机、电力、水利等服务设施,公共房屋、道路、树木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不变;原建制村财务核算方式不变。原某甲村村民委员会与原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合并组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之后原某甲村、原某乙村的财务、财产等各自独立,2022年5月,街道收回了原某甲村、原某乙村两个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法官后语】本案属于建制变化后,涉及合并前原建制村债务纠纷。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民事责任主体、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的认定分歧较大,存在判决原建制村单独承担责任、合并后新村民委员会单独承担责任、两者共同承担责任等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形。一、涉及农村集体民事活动及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村民委员会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上述法律规定还立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关系,即农村集体资产优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担任一方民事主体,只有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综上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农村集体民事活动及民事纠纷中,依法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也可以依法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中,合并前的原两建制村村民委员会虽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合并后原村民委员会已经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只能由合并后的新村民委员会作为适格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合并前的原建制村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合并前的建制村“某某村民委员会”改为“某某村”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原建制村单独或与合并后新村民委员会共同履行债务,均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二、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合并与村民委员会合并的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合并的基本形式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仅是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后者则是原有的法人资格均被消灭并产生新的法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法人合并是原法人权利义务向新法人的法定概括转移,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不会导致原法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从法律后果上分析,法人合并后,原法人即被合并法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全部归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原法人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并后新法人享受原法人移转权利的同时,也当然有义务承担原法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像本案当地政府坚持自然村村名、土地等资源、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等、土地承包及租赁合同、村财务核算方式“五个不变”原则,虽然尊重和符合农村历史发展状况、集体资产实际和村民意愿,但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法人合并,故不能简单套用“合并后新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并前原法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处理。
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法人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原某甲村村民委员会与原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合并组成新的某村村民委员会后,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某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案涉债务系合并前原某甲村村委会所欠,合并后的原某甲村虽仍有独立财产但已不具备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合并后的新某村村民委员会具备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但其财产分属原某甲村、原某乙村所有。新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某乙村村民均担心判决新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后,法院执行原某乙村的财产。新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规定,有权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法院坚持办案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综合考量农村集体资产历史背景、现状实际及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判决合并后的新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原某甲村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兼顾了债权人朱某、合并后的新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某乙村村民的利益,维护了合并建制的成果,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良好办案效果。
综上,不属于民法意义上法人合并的合并建制,要立足农村村级集体财产权属的客观实际,兼顾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对合并前原建制村村民委员会债务,应由合并后新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原建制村财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