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6日,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某车库公司(乙方)及A公司(丙方1)、B公司(丙方2)、C公司(丙方3)等五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的增资价款为1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甲方持有乙方20%的出资比例。同日,某投资公司与A公司、C公司、周某签订《增资补充协议》,约定如某车库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实现合格IPO的(经过投资方书面同意予以延期的除外),投资方有权要求A公司、C公司及周某在收到投资方要求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回购投资方所持某车库公司的股权。因某车库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合格IPO,某投资公司依据前述协议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作出(2020)鲁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A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投资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包括投资对价人民币12000万元及利息;A公司、周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某投资公司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将其所持有的某车库公司20%股权过户给A公司、周某的有关手续。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济南中院拍卖周某名下不动产,拍得3489.20万元。2022年7月6日,某车库公司股东座谈会在某车库公司召开,针对第三个议题《公司经营期限续期事宜》,所有股东达成如下意见:对于经营期限续期没有异议,支持公司经营期限延期,某投资公司对于公司续期在满足分步退出方案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续期。该会议纪要,由B公司、某投资公司所派代表签名。除某投资公司外,某车库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均在以下《股东会决议》上签章:一、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2022年8月8日,某车库公司申请公司经营期限变更备案,将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2022年8月16日,某投资公司出席某车库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期限延长表示:经营续期议案虽然已经是一个既定事实,但是我们要表达一个反对意见,我们不同意在现有状态下延长经营期限。2022年8月19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车库公司发函要求回购某投资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关事宜。
【法官后语】本案系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时产生纠纷引发的案件,其中同时涉及另案支持“对赌”回购判决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持股股东是否丧失股东资格的重大问题,属于商事审判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因尚未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相关条文不能充分满足司法实践的切实需求,部分要素在法律解释与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股东回购请求权。毋庸置疑,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只有具有股东身份才能成为适格原告。有资格作为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权利人只能是“股份持有人”,且这时的股东持有股份必须具有持续性,如果从其反对决议至股份被收购之前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一般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再享有回购请求权。[插图]“对赌”回购案的判决能否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对生效裁判支持“对赌”回购,被回购股权的股东资格是否直接消灭的裁判规则尚未明确。确立股东对同一股权丧失异议股东回购主体资格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一、前诉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实质是指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即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那么该判决针对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针对这一事实的规范。既判力要求当事人和法官作出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作为义务表现为“遵守裁判”,因为前诉判决已经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定性,当事人和法院都要遵守判决内容,并受判决内容的拘束。既判力的约束当然及于当事人,禁止就终局确认的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甚至是第三人,都可以援引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提出被诉的诉讼标的的有关内容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抗辩,以达到诉讼防御之目的。本案中,某投资公司请求重复处分股权的行为实质上否定了(2020)鲁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既判力的约束也当然及于法院,前诉判决是后诉判决的基点,针对同一事实,后诉法院不能作出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反的判断。
二、前诉“对赌”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所谓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效力和作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命令,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只要生效判决未被撤销,则强制执行就没有回转之余地。本案中,某投资公司享有的某车库公司的股权已经转化为对C公司、周某的价款支付的债权请求权。因生效判决已对股权转让作出了认定,某投资公司实际已丧失处分权。
三、“一股二卖”法律后果分析前诉“对赌”回购判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后,同一股权的股东是否丧失异议回购股东资格,可以从“一物二卖”法律后果的角度进行分析。所谓“一物二卖”,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导致一个或多个买受人无法享受到产权,并遭受经济损失。本案中,对同一笔股权,某投资公司在前诉“对赌”回购请求已获支持且生效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又要求某车库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属于对同一笔股权的两次处分。因此,如果允许该股东提起诉讼,将给“一股二卖”行为留下所谓“有权的作案空间”,这既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原意,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公平合理、诚实信用、恪守承诺等基本原则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