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17年某建设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有关项目。签订该承包合同后,某建设公司因承建该项目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建筑材料公司提供混凝土。2020年某建设公司向某建筑材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某建设公司尚有该项目混凝土货款金额588337.5元未向某建筑材料公司支付,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某建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188337.5元;待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某建设公司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尾款后10日内向某建筑材料公司付清剩余货款金额40万元,并支付双方商定的资金占用费6万元。某建筑材料公司在承诺书空白处写明“同意该货款支付的履行方式”并加盖公司印章及签字确认。出具该承诺书后,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某建筑材料公司支付了188337.5元,之后再未进行任何货款支付。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某建设公司索要剩余货款时,某建设公司以案涉项目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审定,发包人尚未向其支付工程尾款为由拒绝了某建筑材料公司的付款请求。
【法官后语】“背靠背”支付条款大量存在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建设工程款与买卖合同货款之间的“背靠背”支付条款虽存在差异,但二者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即出卖人向工程承包人供货,付款条件为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货款。仅从买卖合同“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裁判思路上看,司法实践中对“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性质等问题的认定尚有争议,认定“背靠背”支付条款有效为主流意见,但无论认为该条款约定属于附条件支付还是附期限支付,均对供应商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供应商可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请求立即支付货款的情形,使其摆脱支付条款带来的困境。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利用“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排除合同相对方的主要合同权利或存在其他有损对方利益的情形下,相对方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主张权利。
一、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因此,如相关合同整体无效则“背靠背”支付条款亦无效,且“背靠背”支付条款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关于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内容。此时可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支持权利人要求支付款项的诉请。本案中,双方《混凝土购销合同》及承诺书均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认定其中“背靠背”支付条款有效。
二、“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不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表述明确与否也将影响该条款可否被突破。如仅约定了在业主不及时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供应商愿意放弃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承包方可以因此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供应商仍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货款。本案如将“背靠背”支付条款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则意味着在条件不成就的时候,某建设公司无须支付剩余货款,与其负有的付款义务不相符,也与合同目的及立法精神不相符,则案涉“背靠背”支付条款应认定为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所设定的期限。某建设公司对尚欠货款并无异议,且认可工程已经竣工并审计但未收到工程尾款,发包方向某建设公司履行付款具体时间不确定,则某建设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关于货款的支付约定期限亦不明,某建筑材料公司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同时,就买卖合同本质而言,双方并无发包方若不支付工程尾款则某建设公司即不再向某建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某建设公司关于案涉“背靠背”支付条款已经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条件,现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承包方怠于主张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实践中,承包方往往基于长期合作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存在容忍业主违约的情况,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又以尚未收到工程款为由主张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拒不支付供应商货款,意味着如承包方对发包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将导致供应商的债权永远无法实现,“背靠背”支付条款对供应商显失公平。故如承包方怠于主张到期债权应视为货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供应商可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要求承包方立即支付货款。本案中双方虽约定某建设公司以收到工程尾款为付款条件,但案涉项目已经竣工并出具审计报告,已经具备结算条件,而某建设公司未积极与项目发包方进行结算,也未在合理期限内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工程款,可推定某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其向发包方请求支付项目尾款的权利,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如认定某建设公司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成立将导致某建筑材料公司收款周期无限拖延,有违公平与诚信原则。故某建筑材料公司突破案涉“背靠背”支付条款诉请某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应予支持。四、业主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承包方积极主张债权但由于业主经济状况导致债权无法执行到位或业主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虽然买卖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应属有效,但根据业主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买卖合同如继续适用“背靠背”支付条款将导致因承包方长期难以实现工程款债权进而迟迟无法履行货款支付义务,造成承包方与供应商利益明显失衡,与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不符。此时,应支持供应商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向承包方主张立即支付货款。
综上,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有效,可视为附期限的约定。但在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是否清晰具体,承包方是否积极主张其权利等因素决定是否存在可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情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案某建设公司关于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确认支持某建筑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