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只要对方违约,就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因一般违约行为导致未完全支付货款,造成的违约行为非根本违约,不符合“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某发展公司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没收某投资公司的定金。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
其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第一,在合同中,须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担保的目的就能够顺利实现。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而不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谓不适当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即履行存在瑕疵。第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之一。定金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它的适用需要违约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
其二,根本违约的情形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因此无论是拒绝履行合同还是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