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原告到被告运营的超市购买了茶叶礼盒。后以案涉商品属于定额定量销售的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经过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认:(1)产品属经供货商向生产商采购散装茶叶后自行包装为礼盒的非定量散装食品,当事人未依法查验并记录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其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2)产品外包装礼盒易于开启,其内包装标签中已明示净含量为350克,应属于预先定量包装食品,但其标签未依法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事项;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生产日期形成时间矛盾。(3)案涉茶叶有生产商和供货商,且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4)礼盒属经包装的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未依法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警告、没收商品、没收违法所得721元并罚款7000元处罚。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退一赔十”进行赔偿。
【法官后语】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平衡“知假买假”行为与真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知假买假”类案件的处理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传导正确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损害赔偿的应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是单纯的存在食品包装瑕疵的商品。在我国,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标准,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从而最终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单纯的食品包装瑕疵并不是引起惩罚性赔偿的事由,在没有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情形下,退货退款甚至补偿必要的维权支出已经能够起到警示经营者的效果。另外,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也对案件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权益,而不是让人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知假买假”的购买者表面看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食品安全,但其主观上明知,不具有善意,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诉讼牟利甚至当作一种职业来经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因此,“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应当再作为单纯的消费者予以定义,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待,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一般消费者的维权,对市场交易行为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既不利于构建健全的交易秩序,也不利于发挥法律指引社会行为的积极功能。
本案中,原告通过此类诉讼在多个法院进行惩罚性赔偿的索赔。原告的行为在本质上已经脱离了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原告在购买案涉商品后没有食用,而是作为诉讼证据予以保全,以此为业,意在牟利,诉讼目的不诚信、不具有善意,不应当受到法律对于普通消费者同等保护的待遇。同时,就本案而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处罚,且处罚力度较大,本案在此基础上再行退货退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规范了其经营行为,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达到了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综上,本案的处理在界定“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做到了较好的平衡,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