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王某及其妻子关某共同经营某服装店铺。2021年8月2日至10月12日,温某多次在微信上向王某赊购服装。2021年10月31日,温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关某支付货款2万元。2022年1月11日,关某通过微信向温某发送了对账单,货款金额为26076元,温某未予否认。2022年9月16日,关某通过微信向温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温某支付剩余货款,温某未支付。王某将之诉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温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货款260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后语】随着技术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支付等形式更加普遍,所产生的新型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加。然而,互联网交易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网络身份虚拟带来维权不便。为了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时要注意如下几点:一、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非正确被告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一审原告提供了来源不明的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被告以此抗辩,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为交易相对方。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法院应依职权对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发现此被告非正确被告,说明此时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应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否定评价,予以驳回。
二、微信交易时,被告信息可通过软件运营商系统查询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行为不同,网络微信交易行为引起的案件往往只有微信号、转账记录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锁定交易相对方,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不便。借助微信实名认证,结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方能相互印证,确定交易相对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查询结论可作为认定被告的依据。三、合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是兜底方式,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此外,该案意义重大,提醒广大互联网用户网络交易有代价,追债有风险。无论是通过微信还是通过各类网络购物平台交易,都要核实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谨慎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