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以导致的法律效果,在司法裁判中以抗辩权产生说为主流,它是指权利人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将获得可以对抗权利人要求其履行的抗辩权,使得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但应当注意的是,抗辩权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自主选择,即使是法院也不得在义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主动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驳回权利人的诉请。该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自行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适用时,需要对不同情形构成“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和“自愿履行义务”予以具体的梳理。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的时间节点、重新起算等问题。本案中,2019年7月3日王某向温某催讨货款后,温某一直未向王某偿还,从催讨时起王某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已经届满。2023年6月王某向温某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收,温某进行签收,该签收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在实务中较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对此抱有疑虑。在本案中,虽然行为人签收了《律师函》,后行为人既没有自动履行债务或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故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王某发出《律师函》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的变化。在庭审时温某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王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有向温某主张权利或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其他情形,故直至起诉之日,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两级法院对该情形都形成统一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后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起算呢?以下是经不完全检索归纳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又可重新起算的几种情形:(1)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债务人提出付款以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的,可认定对债务进行了确认。(3)借贷双方在承诺书中对债务数额予以结算,可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4)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5)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认定为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6)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7)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证据的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