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某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开设网店。2022年10月15日,罗某在某食品店的案涉网店向某食品店下单购买燕窝200克,用于送朋友,支付货款2245.8元。某食品店于10月16日以快递方式向罗某发货,罗某于10月18日收到货物确认货物完好无损,但其朋友发现燕窝的包装标志中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罗某未依照法律规定及商家的承诺要求退货退款处理而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其中,罗某提交的照片显示燕窝为普通塑料盒包装,表面有“燕窝”字样,背面除“燕窝”字样,还包括“了解燕窝”“炖煮方法”“食用燕窝”“营养成分表”“储存方法”及“保质期三年”等信息;罗某提交的“商品快照”显示某食品店承诺“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某食品店提交的“商品快照”中的“商品详情”注明:包装方式为普通盒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保质期为1000天。
【法官后语】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知情权。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价值、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及标签瑕疵的认定规则,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一、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附着在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其他说明,用于提供关于产品的详细信息,如成分、营养价值和食用方法。食品标签可被视为食品的“身份证”,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能摄取到安全的食品,并同时提供详尽的食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来说,对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当以不特定多数人按照其朴素常识作出的通常性理解为标准,判断食品标签内容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目的是要使消费者明确知晓相关食品的一些生产情况及功能。如果标签标识不能起到明示作用,反而使消费者陷入新的迷惑之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则形同虚设,由此引发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误解。二、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的标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需全面展示食品相关特征和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标签瑕疵除外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亦未因此引发消费者的误解。例如,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或使用繁体字,但该错别字或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立法者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给予了区分解释,并在法律责任上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三、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已经或者确定会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不容有万分之一的风险。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因此,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