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冯某在2022年10月通过刘某直播平台得知孙某出售涉案车辆的信息,后冯某与孙某就车辆买卖情况通过微信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2019年的轩逸,车况原版原漆、无事故、无水淹火烧,债权清无纠纷,如出现车主、债权人拿走车辆的情况丢车包赔,车全款3万元含物流费,如需要审车,孙某配合,审车和车险费由冯某承担。后冯某根据孙某指示将购车款3万元转入葛某银行账号。后该涉案车辆原车主纪某某因未按期偿还某公司债权被第三人张某代表公司收回。另查明,2020年9月1日,案涉车辆原所有权人纪某某将该车辆抵押给某公司。经冯某申请并提供保证,平邑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刘某、孙某、葛某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3.5万元。
【法官后语】近年来,直播带货呈现爆炸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下单购物,这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形态,在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商事纠纷。在把握其特殊性时,应当着重了解主播直播带货的模式。当下主播直播带货的模式可以大体分为以下三类。一、“销售方”类型主播带货该类型主播与销售方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带货,经营者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工作方式仅是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但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无本质区别。二、“代言方”类型主播带货该类型主播自身就是知名人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该类型主播与品牌方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合同”关系,对内,其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合法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外,其直播过程中的行为也可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在民事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委托代销型”主播带货此类主播通常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主播只负责推介,带的“货”所有权并非属于自己。本案中,刘某就属于以上所述的“委托代销型”主播,只负责直播与推介,带的“货”所有权并非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所有权人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卖方,也就是“销售者”,卖方需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在没有特别承诺的情况下,主播或主播所属的公司作为“直播者”,仅需对其直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可。但是当直播者的直播内容具有诱导性宣传并构成商业广告时,直播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直播者在商业广告产生到公开的过程中起到的具体作用,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直播间进行网购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带货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综合多个因素进行考虑。一是需要分析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二是需要考虑带货主播与实际卖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带货主播在带货过程中是否作出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三是需要考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是否受到带货主播的影响,以及消费者是否能够证明其购买行为与带货主播的推荐之间具有关联性及关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