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的物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法律实践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本案聚焦于物联网新场景下的“打卡断档”纠纷,探讨物联网环境下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为物联网设备购买和参与活动中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应对纠纷的手段,特别是在面对合同履行、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时,它通过允许消费者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主要诉求和预备诉求,提升了诉讼的灵活性和效率。这种诉讼形式特别适用于物联网设备购买和活动参与中的纠纷处理,因为这些情境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关系和技术问题,使得诉讼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司法实践曾长期秉持着“一案一诉”的观念,认为在具体的个案中只能处理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但复杂的司法实践,往往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地判断将谁列为被告,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在物联网场景下,这种现象更加凸显。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节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国家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作出不少相关案例,认为相互关联的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同时突破了“一案一诉”的传统观念。本案中,谭某的第一项诉请涉及“预备合并之诉”,即为“诉的合并”中的一种类型。“预备合并之诉”作为一种诉讼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关注。它允许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预备合并之诉”的立场和观点,对于这一诉讼形式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这一立场强调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认为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行审理。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关注。
就本案第一项诉请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对应生效判决予以支持:第一,就“预备合并之诉”的提出方式,既可以在起诉时由当事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以明确或变更诉请的方式提出。本案是在起诉之时提出。第二,预备合并之诉的提出基础,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也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出,但须基于同一事实。本案是基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且均基于打卡返现(记录修复)这一事实。第三,预备合并之诉的措辞风险,应当明确体现主位之诉、备位之诉不能并存、择一实现的特别属性,否则易被误解为是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两个诉。而本案的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分别为:如可修复记录即可返现,无法修复则退货退款,具有择一实现的特征。第四,预备合并之诉的请求明确,备位诉讼请求往往是在主位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进行裁判的,同时诉请一并提起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仅规定诉讼请求具体,但未规定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不得相互排斥、对抗等。因此,上述诉请在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起诉基于“打卡返现”合同履行的同一事实而起,该起诉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该预备合并之诉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既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就本案来看,预备合并之诉为物联网设备购买和活动参与中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应对纠纷的手段,特别是在面对合同履行、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时,它通过允许消费者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主要诉求和预备诉求,提升了诉讼的灵活性和效率。这种诉讼形式特别适用于物联网设备购买和活动参与中的纠纷处理,因为这些情境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关系和技术问题,使得诉讼的不确定性增加。
在面对物联网设备购买及活动参与的纠纷时,预备合并之诉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法律救济功能:一是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通过提出多重诉求,确保在一方诉求因法律规定或事实不清而不能满足时,其他诉求可以作为补充,增加获胜的可能性。二是提高诉讼效率,将所有相关诉求集中在同一诉讼中审理,避免了因诉求变更而可能产生的多次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三是适应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物联网设备购买和活动参与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关系和法律规定,预备合并之诉允许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多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