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9日17时59分,王甲在王乙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某品牌手机5部,单价为每部928元,合计价款4640元。王甲在下单后6秒内支付了价款4640元。当天18时22分,王乙告诉王甲该价格系后台操作修改错误,要求王甲申请退款。其后,王甲多次要求王乙发货,王乙均以价格错误为由,要求王甲申请退款,拒绝发货。后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王乙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下单购买的5部某品牌手机。经查,王甲曾作为原告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全国各地提起过数十次诉讼,案件事实理由与本案高度类似,商家均抗辩称王甲下单时价格显示错误。
【法官后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兴起,部分消费者甚至职业买家为了“薅羊毛”,利用经营者发现并修正购物页面价格显示错误的时间差,恶意以相应错误低价下单的现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利用商家失误、电商平台规则漏洞恶意下单的行为,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属于经营者价格标示错误的认定价格标示错误是指,表意方标示的价格并非其内在真实意思,即意思表示传递中存在错误。因此,此时的“内在意思”不能直接作为表意方相关意思表示的内容,也不能当然认为“价格标示错误”影响相关意思表示的效力。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认定表意方是否存在价格标示错误,需要考虑经营者与消费者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自动信息系统作出意思表示等特点,结合涉案商品展示信息整体情况等各因素进行判断,还应当排除经营者故意标示错误的可能性,如经营者实施某种特殊营销策略等情形。本案中,案涉手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在王甲提交订单之时,案涉手机刚发布不久。虽然案涉手机商品页面中标注价格为928元,但该价格与正常市场价相差巨大,即使是普通消费者亦清楚该价格应属异常。王甲之前已因网购案涉手机在全国多地多次提起诉讼,其不可能不知晓案涉手机新机的市场价格。加之王乙在王甲完成付款后不久便联系王甲,告知价格标错并协商退款事宜,且目前并无王乙故意将涉案手机价格设置错误的证据。综上,认定案涉手机标价为928元并非王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本案存在价格标示错误情形,更符合客观实际。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第一,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审查。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消费者均通过自动信息系统的互动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要约或承诺的到达也由自动信息系统即时反馈,判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经营者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发布的商品外观、型号和价格等信息是否足够具体明确;二是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表明接受消费者承诺的约束,是否同时设置其他条件对消费者订单另行确认;三是消费者发出订单能否视为承诺。第二,关于价格标示错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对此,主要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价格标示错误是否影响经营者商品信息展示,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二是消费者依错误价格提交的订单,是否影响订单成为新要约。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在设置价格时,有能力以消费者能正确理解的方式表达,对于其自我决定中出现的错误表达,理应自己承担责任。结合网络购物的特点,如要求消费者放弃相信商品信息中明确展示的价格,而去探求经营者内心真实意思,这将牺牲电子商务的效率和成本优势,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价值精神。因此,在网络购物中,即使经营者商品价格标示错误,也不影响该商品信息展示,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相应地,消费者以该错误价格提交的订单也不会构成新的要约。第三,本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王乙将案涉手机的名称、规格、售价等详细商品信息公布于其网店,进行了详细介绍及图片展示,内容具体明确,消费者在浏览商品信息、提交订单及付款过程中可以直观了解到案涉手机的信息,自由选择购买,且王乙并未在该商品信息中事先设置其他条件,要求对消费者的订单另行确认,故王乙在网站上公布案涉手机商品信息的行为已符合要约的特性。王甲访问王乙经营的网店的案涉手机信息,并成功提交订单和完成付款,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在王甲提交订单成功之时,双方之间就案涉手机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三、本案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诉请能否支持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应当一致,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按照一方合同权利行使,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则应对该权利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即合同履行会与合同效力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往对于意思表示错误,通常以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消解经营者所负合同履行义务,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但在当前个别消费者利用商家失误、电商平台规则漏洞恶意缔约现象频频发生,甚至呈产业化发展趋势的情形下,立法原规定的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会让经营者遭受不合理损失,有违立法初衷。如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规制,仍按照传统意思表示错误机制,要求经营者在发现标价错误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成本巨大,也难以解决网络购物时代价格标示错误引发的法律难题。本案中,王甲已就类似网购手机在全国多地多次提起诉讼的事实,说明王甲有别于其他普通的自用型网购消费者,可以认定其在明知交易价格错误而迅速下单购买多部手机以牟利。虽然价格标示错误并不影响本案合同成立,但由于王甲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如仍要求王乙按订单价格履行合同义务、交付5部案涉手机,将使王甲实际获得不当利益,而王乙会遭受明显不应当的重大经济损失,从而出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权益严重失衡等显失公平的后果,有悖于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王甲行使该合同权利属于权利滥用,应受到限制,对于王甲要求王乙交付案涉5部手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对恶意缔约的消费者行使合同的权利予以合理限制,有利于引导消费者依法行使合同权利,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