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4月3日至13日,谢某于某玉业公司的微信平台珠宝销售直播间购买翡翠毛货。其间,共计下单32件商品,退单22件,最终确认购买10件,共计花费41248元。2022年4月3日,谢某下单购买了“缅料翡翠毛货仿古牌809”“缅料翡翠毛货人物797”“缅料翡翠毛货扣子850”。2022年4月4日,谢某下单购买了“缅料翡翠毛货仿古牌793”“缅料翡翠毛货如意722”“缅料翡翠毛货如意723”。2022年4月5日,谢某下单购买了“缅料翡翠毛货山水907”“缅料翡翠毛货山水902”。而后向某玉业公司的客服询问“缅料翡翠毛货仿古牌809”的透明度,客服回复其具体的级别,但亦强调“具体看起货效果”。2022年4月17日至19日,谢某在收到某玉业公司对其确认下单的上述翡翠毛货进行抛光后的翡翠成品饰品,认为上述翡翠成品饰品与某玉业公司承诺的“冰种”不符,遂向客服进行反映,要求退货未果。
2022年4月25日至26日,谢某委托科技公司对上述翡翠成品饰品进行鉴定。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相关鉴定证书,认定上述10件翡翠成品饰品的透明度级别1件为《翡翠分级》(GB/T 23885—2009)分级设定的“亚透明-半透明T2-T3”,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介于“糯化地”与“冰地”之间。其余9件透明度级别为《翡翠分级》(GB/T 23885—2009)分级设定的“半透明T3”级别,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糯化地”。谢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250元,物流快递费226元。另查明,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翡翠分级》(GB/T 23885—2009)对透明度的分级设定为:“透明T1”,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玻璃地”;“亚透明T2”,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冰地”;“半透明T3”,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糯化地”;“微透明T4”,对应商贸俗称(参考)为“冬瓜地”。2022年6月23日,谢某提起本案诉讼。
【法官后语】在古玩玉石圈内,有一种名为“赌石”的交易活动,是指在玉石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砾石表面有风化皮壳的遮挡,看不到内里的情况,只能根据皮壳的特征或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身知识、经验来推断砾石内部是否存在翡翠玉石或其品质的优劣。本案中,虽然交易买卖的为翡翠半成品,但该半成品仅经过雕刻成型,尚未进行最终抛光起货。其成品的透明度、质地、纯净度等品质特征,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此的交易行为,与“赌石”交易的特性极为近似。因此,法院在审理后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系存在一定的射幸性质。若我们把“赌石”看作一种不成文的交易惯例,一般情形下,如买家抛光后,其成品价值高于购买价格,则其大大受益,自然乐于交易。但若抛光后的成品价值低于购买价格,则其亦无理由拒绝继续交易。该交易行为特征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也称为非确定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并非完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射幸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作为产生的前提。因双方的给付义务本身是不对等的,故不能从实际支付的对价是否相当来衡量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交易的任何一方事后也不能以标的物实际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成交价格主张撤销合同。本案原告系基于欺诈而诉请撤销网购翡翠的买卖协议,并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笔者认为,所谓消费欺诈,应当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既然存在一定的射幸性质,且买家接受了上述交易规则,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就应有一定的认识。案涉交易的半成品对外称“翡翠毛货”,主要因其内部材质确系翡翠,仅是品质等级无法确定,但即便品质低廉,也不能认定属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情形。且卖家客服在回复时亦明确表示“具体看起货效果”,告知了其存在的不确定性,故即使在交易后对翡翠半成品进行抛光,未能达到预期的品质等级,亦不能认定卖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