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某酒业公司在某网络销售平台开设网店销售A品牌酒,A品牌酒单价原为699元/瓶,但下单页面错误标注为“699元”“整箱装”。陈某先后下单购买了152箱A品牌酒,支付10万余元。后经陈某多次催促沟通,商家拒绝发货。陈某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自己付款后商家未按时发货,经多次催促至今未向其交付商品,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152箱A品牌酒,某网络销售平台作为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因消费者“薅羊毛”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消费者能否向商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一、消费者向涉案店铺成功提交订单,其与经营者之间即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涉案店铺对A品牌酒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及图片展示,陈某在提交订单及付款过程中可以直观了解到有关A品牌酒的具体信息,即使店铺对A品牌酒的价格标示错误,也不影响商品页面的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故,陈某在成功提交订单后,即与某酒业公司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二、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缔结的全部过程无法脱离互联网,经营者一旦输入错误,以错误价格订立合同便无法避免。如果任由消费者恶意缔约,势必损害更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妨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救济,有助于实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本案中,由于陈某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如果履行合同,双方利益显然失衡。消费者对品牌白酒的价格应有一定的认知,依据平台发布的信息和一般人理性的理解,699元应当是一瓶的价格,如果按照购买人主张的价格交付,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三、面对恶意缔约,经营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获得救济首先,经营者可以通过否定合同效力消解合同履行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标价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需要证明标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以合理推知,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误认为合同的标的为一瓶酒,对标的数量产生了错误认知,存在重大误解。被告因此获得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实践中基于网络购物特点,尤其是“秒杀”、抢购等促销中,可能因涉及订单过多、消费者身份不易查证等因素,造成经营者无法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次,经营者可以主张合同违反诚信原则等有效抗辩,阻却合同履行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案中,陈某不难判断电商平台上的低价是错误标价,在客服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后,陈某仍不合常理地大量下单,可以认定其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恶意情形,应该在诚信原则的涵摄范围之内,并以此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陈某意图通过此行为获取额外利益、损害被告商业利益,也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