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某工贸公司系某网络购物平台商家,出售体育用品。2023年5月13日,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由某工贸公司开办的网店中购买滑板一副,价格为195元。5月15日17时许,华某签收该快件。收货后,华某发现滑板在没有撕膜的情况下,砂纸有损坏,遂向商家提出退款。商家回复砂纸是运输途中磨损,可以发砂纸给华某替换,也可以退货退款。后华某向某平台客服发起申请,申请仅退款80元,某平台客服介入后,退款给华某20元。华某认为该款不够其购买新的砂纸及维修的费用,故再次发起申请,要求退款60元,某平台客服介入处理,退款给华某50元。某工贸公司不服平台处理结果,起诉要求华某退还70元。华某陈述,其之所以选择只退部分货款而不是退货退款,是因为孩子急着要使用,其系基于商家不同意其请求后,向某平台提出申请的。
诉讼中,华某提供《某平台售后服务规则》,该规则第4.1.4条规定“用户在订单确认收货前发起退款申请(含仅退款和退货退款),若商家已发货,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平台有权根据订单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极速退款……(4)用户申请退款且投诉商品存在问题……平台根据第4.1.4条规定同意退款申请的,系统将自动退款给用户”。该条款以加粗加黑提示。某工贸公司提供《某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第6.3条载明某平台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不承担责任。华某表示该协议是其与某平台之间的,与某工贸公司无关。
【法官后语】以往发生质量和退款纠纷时,因为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与商家物理距离遥远,维权困难,往往自认倒霉。随着各类网络购物平台的激烈竞争,以及新型短视频“带货”的竞争压力,某些购物平台为吸引消费者,提出“仅退款”的售后服务规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商家发起退款不退货的申请,购物平台客服核实后向消费者部分退款。这一规则的适用,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便利,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却引发了商家的不满,认为平台偏袒消费者,引发了一些诉讼。对于网络购物平台的售后规则及平台处理结果的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分析:
首先,要准确界定网络购物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向商家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至网络购物平台选购商品,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网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管理与服务,也是服务合同关系。三方基于合同关系互相联系,既有平等,又有监督,根据合同法律规则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三方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弱势一方,对消费者权益应给予更多的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商家、网络购物平台的合法利益。
其次,要依法认定网络购物平台相关规则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网络购物平台与商家、消费者订立的交易规则,属于合同条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网络购物平台、商家、消费者应当遵守。但网络购物平台在与商家的关系中,客观上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在订立相应规则时主导地位较为明显。限制商家抗辩权,由平台充当“仲裁员”的“仅退款”等规则,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还应当根据格式条款公平、提示、合理等审查规则,确认相关条款的效力。案涉平台“仅退款”规则在“用户申请退款且投诉商品存在问题”条款中采取合适的加粗加黑提示,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合理限制商家权利或加重商家责任等情形,应属有效。
最后,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判定网络购物平台的相应规则的效力。当事人之间有权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在裁判中引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适用规则,合理合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网络购物平台依据规则作出的“仅退款”处理,也要在合法有据的范围内,其作为一方合同主体,不具有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的“仲裁权”,商家或消费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时,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合理的利益。本案中,商家因不服平台的处理结果而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退款理由不属实或不恰当时,商家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华某申请“仅退款”的理由是商品存在瑕疵,且有相应的证据,其依据平台规则进行申诉,获得部分退款,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平台规则的情况,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商家要求华某返还退款,显然依据不足。综上,对网络购物平台交易规则引发的纠纷,应当在确定法律关系、认定规则效力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判,妥善平衡保护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权、商家的经营权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