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黄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多家皮肤生活馆店铺,庞某在2023年9月14日和9月16日两天时间内,在黄某经营的7家店铺内下单购买用于治疗银屑病类的抑菌乳膏产品共计20单,随后庞某又将已下单的多笔订单申请退款,其中未成功退款5单,金额合计1987.75元。未退款的订单,黄某通过快递公司合并发货给庞某,但庞某接到快递后发现包裹显示重量为0.1千克,认为是空包,便与黄某联系,黄某重新发货,之后庞某以不需要该商品为由拒收。其间,双方就案涉订单申请售后协商但未果,订单金额已由平台打给了被告黄某。现原告以标的物未交付、被告欺诈发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遂成本讼。另查明,在同一时间,庞某还在黄某弟弟经营的同类店铺中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频繁下单、付款、申请退款等,后有一单经客服审核驳回了退款申请,庞某同样拒收货物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进行惩罚性理赔。
【法官后语】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越来越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销售者在网上展示自己经营的产品,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出邀请,消费者通过注册平台用户,在平台上选择购物提交订单,向销售者发出要约,销售者收到订单后通过平台系统予以接受即作出了同意交易的承诺。自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网购因便捷逐渐成为时尚,但网络购物也不能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购物通过电子设备来传达买卖合意,该买卖行为亦受法律保护,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同样是网络买卖的基本原则。现在网购中出现了利用无理由退款权利进行恶意频繁下单、退单等,紧盯商家伺机寻找高额回报,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现象,这种恶意的行为不能被纵容,不能给予其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应该给予网络经济相应的发展空间,为其创造优质的营商环境,进而获得高质量发展。
本案中,庞某出于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或牟取高额赔偿款的目的,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频繁下单、退单,仅留少数几单也在卖方发货后故意拒收,明显与一般老百姓心中的朴素、善良、正常的“一买一卖”的交易习俗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对于此种恶意频繁下单、退单的买卖行为,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确认为无效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网购交易秩序,让受此侵扰的卖方有不予发货以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的合法依据,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高质量发展。本案对网购中的恶意频繁下单退单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据了解,在网络平台销售中不少商家确有碰上同行或“打假团队”的恶意频繁下单退单情况,对此形成的订单如不发货则平台又会处罚或降权,故而有以发送空包的形式作为对策的,以此来减少运费损失,最后形成纠纷后便协商退货款。该案直接认定该种行为无效,则可让受此侵扰的卖方有不予发货(不予理睬)以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的合法依据。黄某在该案中要求庞某赔偿损失未获支持,主要是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但其仍有权另行诉讼主张庞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