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严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严某(乙方、购车方)向某运输公司(甲方、供车方)购买汽车一辆,约定总价款38.6万元,并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日,严某支付首付款5万元,剩余33.6万元车款分二十个月支付,每月支付本金及利息1.68万元,姜某(丙方、保证方)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乙方在全部付清合同约定的购车款和其他费用前,乙方同意甲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对该车辆投保保险种类、投保保险公司的选择及对车辆投保的各投保险种的最高投保金额有决定权,但对每一台车辆至少要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由甲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宜,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期间内,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后,乙方应当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逾期乙方自愿承担月息2%的利息。超过90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该车辆,经第三方评估作价后,由甲方直接出售,优先用于偿还甲方支付的赔偿款,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自愿用其他财产偿还。如果登记在甲方名下的车辆存在车辆损失保险赔偿,统一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诉讼、仲裁),所得赔偿款优先支付甲方的费用、垫付款及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合同期内,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车辆正常运营11个月,严某每月按期付款,与首付款共计支付23.48万元。直至2021年10月,该车辆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发生地法院审理,判决姜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投保的商业险严某无法向保险单位理赔,该运输公司取回车辆,于2023年4月把案涉车辆以1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县某贸易部。2023年3月,交通事故被害人与姜某、某运输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完毕,某运输公司向受害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款为166717.73元。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运输公司从停车场取回车辆,向停车场交纳停车费1万元,并购买交强险及补交交强险保险滞纳金共计3568.88元。另查明,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由该运输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分期付款合同中,有关严某向银行借款,某运输公司提供担保并通过严某向银行分期还款付息的条款是虚假的条款。
【法官后语】在汽车分期付款时,车辆的价值过高时需要将车辆本身作为质押物,车辆的所有人实际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人是在两方清账解除抵押或公证,合同作废之后才会对车辆享有实际处置权,该情形在重型货车领域尤为明显。重型货车在运行过程中,危险性往往比小型汽车更大,加之挂靠关系不明确、合同约定不清楚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高发频发。本案中,购车方购买案涉车辆并挂靠在出卖方名下经营,合同约定由出卖方购买包括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各种保险,购买方不得私自购买保险,否则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其相应风险要由购车方承担。以往判例中,因出卖方购买保险错误,导致无法受偿的风险由购车方承担,显失公平。本案中,是否能认定该《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及售卖车辆的价款能否优先偿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案外人损害赔偿是值得探讨研究的重点。
一、《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庭审中,运输公司表示合同样式为他们拟定提供,且是一直沿用的版本,可以认定为该合同为运输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售卖车辆的价款能否优先折抵所欠的购车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车辆保险必须由运输公司购买,运输公司一直未能提供保险费发票、保险凭证等材料。因运输公司的过错,购买的保险所属保险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无法理赔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才造成分期履行协议的中断,故该风险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售卖车辆的价款应优先折抵所欠的购车款。案涉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及运输公司支付的案外人赔偿166717.73元的事实,该法律关系属于追偿权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运输公司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
综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完全付清之前,出卖方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与其所有权是分离的,即由买受人负担。保留所有权买卖主要是为出卖方提供一种担保功能,确保其能如期、完全地获取应得的价款。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在价款未付清之前,虽然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但由于标的物已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此间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造成与第三人的侵权诉讼等,其责任均与出卖人无关。但如果是因出卖方的过错,导致购买的保险无法最终获得理赔,造成分期履行协议中断的,风险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